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R海医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4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6月)

目录

一、总则 ...... 3

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 3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 5

四、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 ...... 8

五、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第三条 公司董监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询问)、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批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正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和填写好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交公司董监会办公室备案、汇总。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七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监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通过书面告知、口头告知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配合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措施妥善保管内幕信息文件资料。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有关规定将把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 方式(注2)内幕信息内容(注3)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4)登记时间登记人(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