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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设计: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301167 证券简称:建研设计 公告编号:2024-045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二、相关制度具体修订情况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内容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配置不少于三名专职人员。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五)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以下内容: ………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上市后,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人员的其他处
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理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审定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30日内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上报整改方案,90日内上报整改结果。整改方案中需列明整改问题并责任到人、整改时间节点、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
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皖设股审【2020】13号)同时废止。

注:由于增减条款,本制度修订后相关章节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内容

原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错报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资产总额的3%≤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
营业收入错报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6%营业收入总额的3%≤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6%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3%
利润错报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利润总额的6%≤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6%

说明:表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及利润总额均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合并报表总额。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 公司未按规定程序更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认定为财务报告重要缺陷:

①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④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1.定量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主要根据控制缺陷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划分。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4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2.定性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的定性标准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认定为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

① 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②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③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④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⑤ 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波及面广;

⑥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⑦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认定为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

①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②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③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认定为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

① 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② 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③ 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 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修订后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错报≥利润总额的10%利润总额的6%≤错报<利润总额的10%错报<利润总额的6%
所有者权益错报≥所有者权益的6%所有者权益的3%≤错报<所有者权益的6%错报<所有者权益的3%
营业收入错报≥营业收入的6%营业收入的3%≤错报<营业收入的6%错报<营业收入的3%

说明:表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及利润总额均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合并报表总额。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② 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中涉及利润金额导致报表性质变化(如由

盈利变为亏损,或亏损变为盈利等);

③ 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发现该错报;

④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或企业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⑤ 被监管机构处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⑥ 其他对公司财务报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认定为财务报告重要缺陷:

① 未遵循公认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

②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或中层管理人员发生舞弊;

③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未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补偿性控制;

④ 未能对编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合理保证;

⑤ 其他对公司财务报告造成重要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1.定量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主要根据控制缺陷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划分。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损失资产损失≥1000万元100万元≤资产损失<1000万元资产损失<100万元

2.定性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的定性标准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认定为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

①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或未严格履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③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④ 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 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流失严重;

⑥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认定为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

①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或未严格履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导致重要决策失误;

②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③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三)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特此公告。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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