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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4

上证公监函〔2024〕0151号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东方集团,A股证券代码:600811;

孙明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康文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康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2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与黑龙江小康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供应链)发生采购交易3.5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小康供应链为东方集团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6.3.6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警示函》认定,孙明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康文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孙明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康文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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