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债券代码:128081 债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4月28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已经获得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为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香港海亮铜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海亮控股有限公司、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亮”)、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成都贝德铜业有限公司、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重庆海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亮(新加坡)有限公司、HAILIANG(VIETNAM)COPPER MANUFACTURINGCO.,LTD、山东海亮奥博特铜业有限公司、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HME Copper Germany Gmbh、Hailiang NetherlandsHolding B.V.、HME Brass Italy SpA、HME Brass France SAS、HME BrassGermany GmbH、海亮奥托铜管(泰国)有限公司、海亮铜业得克萨斯有限公司、PT HAILIANG NOVA MATERIAL INDONESIA等控股子公司不超过233.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以及香港海亮铜贸易有限公司为HMECopper Germany Gmbh、HME Brass Italy SpA、HME Brass France SAS、HMEBrass Germany GmbH等控股子公司不超过16.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
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海亮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
1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6月24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海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2,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3月17日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龙山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朱张泉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334760851L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铜制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铜及铜合金管材、管件、铜棒、铜排及其他有色金属制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广东海亮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4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93,329.21 | 197,925.35 |
负债总额 | 80,672.44 | 84,409.94 |
所有者权益 | 112,656.77 | 113,515.41 |
项目 | 2023年度 (经审计) | 2024年1-3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494,966.79 | 160,324.13 |
净利润 | 8,141.72 | 858.64 |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被担保人: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52,000万元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认可展期无需取得其同意,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24年3月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8.10亿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12.86%,均系公司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余额为51.83亿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6.82%。
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