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208证券简称:青矩技术公告编号:2024-068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
一、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53;《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
2024-054;《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4-055。公司独立董事刘魁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6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官网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61。
(三)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情参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经过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授予权益。
三、授予权益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6月24日
(二)授予数量:1,183,420股
(三)授予人数:22人
(四)授予价格:20.1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限售安排:
1、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解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七)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的完成情况,以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30亿元;(2)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20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1.50亿元;(2)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4.60亿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4年-2026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33.70亿元;(2)2024年-2026年三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7.20亿元。 |
注:①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列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E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100% | 5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卢自超 | 核心员工 | 100,000 | 8.45% | 0.15% |
孙娥 | 核心员工 | 100,000 | 8.45% | 0.15% |
康爽 | 核心员工 | 100,000 | 8.45% | 0.15% |
芮鹏飞 | 核心员工 | 100,000 | 8.45% | 0.15% |
汪玉洲 | 核心员工 | 100,000 | 8.45% | 0.15% |
付成 | 核心员工 | 50,000 | 4.23% | 0.07% |
肖利 | 核心员工 | 50,000 | 4.23% | 0.07% |
路飞 | 核心员工 | 50,000 | 4.23% | 0.07% |
陈跃宏 | 核心员工 | 50,000 | 4.23% | 0.07% |
李衍 | 核心员工 | 50,000 | 4.23% | 0.07% |
陈运龙 | 核心员工 | 50,000 | 4.23% | 0.07% |
严明奇 | 核心员工 | 43,420 | 3.67% | 0.06% |
王洋 | 核心员工 | 40,000 | 3.38% | 0.06% |
蔡石磊 | 核心员工 | 40,000 | 3.38% | 0.06% |
李刚森 | 核心员工 | 40,000 | 3.38% | 0.06% |
向志亮 | 核心员工 | 40,000 | 3.38% | 0.06% |
许浩 | 核心员工 | 40,000 | 3.38% | 0.06% |
李伟 | 核心员工 | 40,000 | 3.38% | 0.06% |
邹宗英 | 核心员工 | 40,000 | 3.38% | 0.06% |
闫应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9% | 0.03% |
李达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9% | 0.03% |
王浩 | 核心员工 | 20,000 | 1.69% | 0.03% |
合计 | — | 1,183,420 | 100.00% | 1.72% |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司外籍员工。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九)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6月24日为授予日,以20.10元/股为授予价格,向22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1,183,420股。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24日,经测算,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预计摊销总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2024年(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1,183,420 | 1,727.79 | 503.94 | 748.71 | 359.96 | 115.19 |
注:①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②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七、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等程序;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八、备查文件《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