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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3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 6

第五章 奖惩与责任 ...... 7

第六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及派驻下属公司的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并通过不断提升专业知识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素质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办理审计事项时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审计工作报告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监管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在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内控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内部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为: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关注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为:召开进展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结论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为: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为: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审计部应当另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审计处理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内部规定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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