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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关于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

公告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77号

2024年4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合称“两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4年5月17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体”担任公司和重庆金科的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为顺利推进重整工作,稳妥有序化解公司债务危机和退市风险,实现公司和重庆金科运营价值最大化,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重整工作安排,管理人决定采取市场化竞争方式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同时参与公司和重庆金科的重整投资。现就招募和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概况

金科股份于1994年3月2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202893468X,注册资本5,339,715,816元。金科股份于2011年8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证券简称为“*ST金科”,证券代码为000656。金科股份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中国城市发展进程中领先的“美好生活服务商”。金科股份旗下公司拥有房地产开发壹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金科是金科股份的核心子公司,于1997年11月6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双宁路161-19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203026104B,注册资本为80.8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肖飞,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贰级)(按资质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凭资质执业);销售:

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自有房屋出租;机电设备安装;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该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招募目的及招募原则

1、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旨在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参与金科股份相关主体的重整工作,通过重整,最终打造股权结构优化、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质量优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公司,实现债权人、职工、中小投资者、重整投资人、债务人和出资人等各方共赢。投资人需要提供增量资金和资源,协调推进和统筹完成金科股份和重庆金科及其相关核心子公司(或有)的重整工作;投资人需要提供资金支持全面优化债务人的资债结构和股本结构;需要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实现公司产业转型升级等。

2、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意向投资人”)进行。

三、招募须知与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须知

1.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2.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如需开展尽职调查或更进一步了解公司及重庆金科的有关情况,需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承诺函并缴纳报名保证金。意向投资人可根据自身安排,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3.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二)报名条件

为实现对金科股份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考虑到金科股份和重庆金科重整案的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对重整投资人的资质、能力和经验有较高的要求,以保证重整工作顺利进行,报名参选的意向投资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投资人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需以一个投资主体的身份参与招募和遴选,并需明确牵头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当符合全部报名条件。牵头意向投资人作为联合体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联合体参与招募和遴选的各项工作,一经确定后,未经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牵头意向投资人未通过管理人初步审查或未经管理人许可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初步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

5.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不限行业,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房地产行业或上、下游行业从业或投资经验、对债务人业务赋能贡献大的意向投资人。

6.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含经认定的股东资格条件),不具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要求不适宜参与重整投资的其他情形。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阶段

1.报名时间

为保证重整工作高效完成,意向投资人应于2024年8月16日前将报名材料按照管理人的要求一式八份提供,每份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装订成册,并将报名材料的电子版拷贝至保密U盘,一并现场提交或邮寄至管理人指定地址。报名截止日前,意向投资人应将报名材料加盖公章并扫描后以PDF文件的形式通

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管理人指定的邮箱(同时附邮寄纸质材料的邮寄面单)。前述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1)报名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

(2)电子邮箱:jkgfglrzm@163.com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丰律师,17265681835

(4)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3.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附件1)及报名承诺函(附件5)。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人)或有权机关决议(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如意向投资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提供基金管理人的背景情况介绍。拟在实施投资过程中新设SPV作为持股平台的,简要说明拟新设SPV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设立方式等。

(4)如为联合体参与报名,需要提供联合体内部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加盖公章或签字捺印),介绍各自角色、权利义务、分工及职责等情况,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意向投资人,由牵头意向投资人负责提交报名材料、支付保证金、投资款等。管理人的相关通知等发送至牵头意向投资人,即视为已通知联合体投资人。

(5)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附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

(6)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意向投资人若存续3年以上,应当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存续3年以下(含),应提供全部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存款证明等。

(8)载明意向投资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送达信息的文件。

(9)同意对知悉的金科股份、重庆金科及相关公司情况予以保密的承诺函(附件4)。

(10)意向投资人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证明材料。

(11)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上述报名材料每份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装订成册,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如为联合体报名的,上述报名材料每份均应加盖全体联合体成员的公章和骑缝章装订成册,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意向投资人未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交完整准确报名材料,且不予补正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视为意向投资人撤销报名。

(二)初步审查

在意向投资人按照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后,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以及是否符合招募条件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该意向投资人(若为联合体的,向牵头投资人发送)。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管理人有权通知补正并给予三天的补正期,但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期间不因对报名材料的补正而延长。

管理人将向通过初步审查的意向投资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并告知银行账户信息,意向投资人需在《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现金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未按时支付保证金的,视为撤销报名。

在意向投资人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后,管理人将向意向投资人另行通知后续的工作安排以及需要进一步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等材料要求。同时,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开展背景调查,核查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条件。如经调查意向投资人条件与报名材料不符,管理人将在遴选评审阶段予以充分提示。

(三)尽职调查并提交投资方案

在报名期限内,自通过初步审查,并支付完成保证金之日起,意向投资人即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金科股份和重庆金科及相关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将协调公司积极配合提供资料、接受访谈。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其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一切费用。

意向投资人应当于2024年9月24日前,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方式向管理人正

式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用印且密封的《重整投资方案》。前述提交期限届满后,若意向投资人存在程序性事项的时间需求,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提交期限。金科股份和重庆金科的投资方案应当分别单独、完整地制作,形式和内容均应当符合管理人的要求。

(四)遴选并签订投资协议

《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在重庆五中院的监督指导下,视意向投资人报名情况最终确定遴选机制、安排评审工作,确定中选投资人并组织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原则上金科股份和重庆金科的中选投资人应为同一意向投资人或联合体,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同时投资金科股份和重庆金科两家公司的意向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后续应当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若未按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五)保证金的处理

对于通过初步审查但未中选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在相应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已缴纳的保证金。

对于最终入选的重整投资人,其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投资价款(不计息)。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或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意向投资人若为联合体的特殊安排

在最终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前,经管理人许可,财务投资人可以和产业投资人(即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整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并确定由产业投资人作为牵头意向投资人;或更换产业投资人组成新的联合体,但新的联合体成员应当符合全部报名条件。

通过初步审查后,若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财务投资人所在的联合体经遴选评审未中选,在财务投资人与中选的联合体中的牵头意向投资人自行协商并经管理人许可后,可以和中选投资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金科股份和重庆金科的重整投资。

五、其他事项

本次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事项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且不会基于管理人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六、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的股票已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2、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报名意向书

企业名称 (全称)
报名形式□联合体报名 联合体名称: ; 牵头投资人: ; □单体报名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联合体应分别进行说明)
通讯方式 (联系人应为有权代表意向投资人的授权人士)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退款账户信息 (联合体应填写牵头投资人账户)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已充分评估、知悉并自愿承担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全部成本、风险、负担。

意向投资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公民身份号码: )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

意向投资人(盖章):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地: 联系电话:

受 托 人: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委托人就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以下合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重整程序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向本案管理人报名参加重整投资人招募、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并处理其他重整投资人招募相关事宜;

2. 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案重整程序中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 参加遴选、进行陈述和发表意见、接受并回答询问;

4. 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在本案中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为自委托人签字捺印或盖章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印章)

保密承诺函(范本)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鉴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合称“两家公司”)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依法裁定破产重整,我司拟报名参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鉴于我司有可能在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过程中接触或使用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保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就保密义务相关事项做出如下承诺并愿意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 本承诺函所述之保密信息指本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通过管理人或两家公司获取的有关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非公开的资产、业务、财务、开发计划、技术、销售、市场推广、内部管理、融资计划、经营方案等信息。该等保密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为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投资工作(以下简称“本项目”)签署的包括合作协议、本保密承诺函及其他任何协议、协议附件、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件等所有相关文件;

(2)不为公众所知悉、对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业务、经营、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影响的信息;

(3)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开发计划、商业秘密、独占性资料、财务报告、客户名录、市场竞争位置及其他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

(4)本公司获知的或将由管理人或两家公司提供的商务模式信息、开发计划、销售计划、图表和其他技术、业务、营销或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战略计划事宜等有关信息;

(5)本公司获知的有关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的所有交易、谈判、纷争、索赔、诉讼以及有关策略、方案、步骤、目标、条件等信息;

(6)管理人或两家公司向本公司披露的有关本项目的项目执行方案及其他

建议性意见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做本项目的服务报价、执行方案、服务承诺、投标承诺等商业竞争信息;

(7)管理人或两家公司向本公司披露的涉及债务重组相关方案、计划、路径及时间表等财务信息;

(8)管理人或两家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 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为公众所知是由于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所致;

(2)本公司依管理人的授权已向第三方所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本公司不得向任何未实质参与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就本公司而言,实质参与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前期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包括本公司参与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董事、顾问和雇员、本公司为参与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而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董事、合伙人和雇员。未实质参与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及本公司内部未参与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以及虽参与尽职调查工作但其职责与保密信息所涉事项无关的工作人员。

2.本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报刊、杂志、互联网及其他新闻媒体、宣传机构披露保密信息。

3.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管理人同意,本公司不得向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及/或其关联企业之竞争对手、交易伙伴披露保密信息。

4.本公司仅能为本次尽职调查以及未来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两家公司重整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此外的任何目的。

5.本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本公司对自身类似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护管理人或两家公司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及/或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交接与保管

1.为落实本承诺履行期间对保密信息的保管与交接,本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

密信息的传递与交接。

2.本公司自管理人或两家公司处接受保密信息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像、声音等载体)时应开列文件资料清单,并由指定的专人签字确认。

3.如果本公司决定不再继续参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应及时告知管理人。本公司应及时将所有书面形式的保密信息、包含或反映保密信息的其他保密信息载体(不论来源)返还给管理人,不得就全部或者部分上述信息保留任何复印件、摘要和其他形式的复制品。一切由本公司以保密信息为基础制作的文件、备忘录、笔记和其他保密信息载体应予销毁,该等销毁事宜应由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并由该等监督人及本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向管理人书面确认。本公司将相关保密信息载体返还给管理人时,需同时提供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使用保密信息的记录供管理人备查,管理人指定的专人需根据移交清单对返还的材料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保密期限

1.保密期限自本公司从管理人或两家公司获取保密信息之时起,至保密信息被公开披露之时止。

2.本公司的保密义务不因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工作的完成或本公司退出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工作而当然解除,在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工作完成或者本公司退出重整后,本公司仍需对其尽职调查以及参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过程中获取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为避免疑问,如本公司最终作为交易一方参与了重整交易,则自交易完成日起,本公司可向本公司中未实质参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工作的董事、顾问和雇员披露与其所参与交易部分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参与尽职调查及重整工作的所有人员均承担保密义务。

2.对管理人或两家公司已向或将向本公司提供的保密信息,本公司将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保密义务,不会为参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重整之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3.本公司为工作之目的向本公司内部确有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人员分送保密信息时,本公司将明确告知所有接受保密信息的人员该等信息的保密性质以及该等信息可用于之目的。

4.未经管理人同意,本公司不得故意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本公司参与重整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晓保密信息。5.本承诺函签订并缴纳报名保证金后,本公司将对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展开尽职调查,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及重整投资方案将在独立尽职调查基础上制作形成。因本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及时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的财务、法律、生产运营、人员、诉讼仲裁等各方面的问题)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在本公司依法承担披露义务,及法院、审批机构、监管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本公司披露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适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承诺:

1.立即通知管理人此类要求(但法院、审批机构、监管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本公司对此保密的除外);

2.配合管理人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继续保密的待遇。

第七条 不逾越承诺

目前,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已经重庆五中院裁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保证信息获得渠道的合法,相关信息由管理人或两家公司提供。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同意提供的资料,均属于违反本承诺函的行为。

第八条 管理人的不放弃权利

本公司确认,管理人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承诺函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均不妨碍其他权利或继续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任何由本承诺函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仍无法得到解决,经任何一方申请,争议将交由重庆五中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

1.本承诺函独立于本公司、管理人双方签订的其他一切合作意向书、合同、协议书,本承诺函的效力不因其他意向书、合同、协议书的终止而终止。

2.本承诺函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3.本承诺函一式贰份,管理人持有壹份,本公司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承诺函未尽事宜,经管理人与本公司双方协商,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意向投资人报名承诺函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方拟参与贵方开展的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募重整投资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我方承诺:

一、我方符合贵方发布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具备的下述各项招募条件:

(一)我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我方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我方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我方如组建联合体并作为牵头投资人参与本项目,保证其他联合体成员均符合上述全部招募条件。

二、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我方自愿参与本项目重整投资人的公开招募和遴选,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

三、若我方最终被确定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我方将全面充分依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意向投资人(公章):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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