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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达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闽02民初637号、638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资料。中弘达公司以《存单质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为由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返还资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被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第三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24)闽02民初637号案】

第三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闽02民初638号案】

案件主要事由

2017年7月17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升达环保”)同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向升达集团、升达环保授信3亿元、2亿元贷款。中弘达公司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上述授信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因升达集团、升达环保未按期偿还借款,2018年7月18日,厦门国际银行在没有向中弘达公司发送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扣划中弘达公司银行存款310,905,910.82元、202,693,129.39元。此案中涉及存单质押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2024)闽02民初637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GR17174的《存单质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02,693,129.39元,并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202,693,129.3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为人民币46,754,266.99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

(四)(2024)闽02民初638号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GR17168、GR17168-2的《存单质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10,905,910.82元,并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310,905,910.8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为人民币71,752,766.08元)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4)闽02民初637号、638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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