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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条款和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3第五十五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第五十五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5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6第九十五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九十五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7第九十六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六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8第一百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原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9新增,序号顺延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前款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0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1第一百〇六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12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裁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13第一百六十二条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管理层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第一百六十七条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前述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前述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14第一百六十三条 ……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第一百六十八条 ……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是否披露了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15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16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发送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机发出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17新增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后由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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