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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达精工: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4-046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江西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百达”)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5,8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江西百达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1,300万元,实际为江西百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8,97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公司目前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西百达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6月20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公司为江西百达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总金额为5,000万元,保证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0日。

2024年6月25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先生、张启春先生、张启斌先生与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台金租赁”)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小友先生、张启春先生、张启斌先生为江西百达与台金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4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1.2亿元的融资担保,本次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及2024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百达精工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百达精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8年09月03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8420906

4、注册资本:叁亿零伍佰玖拾万元整

5、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城西港区江一路79号

6、法定代表人:施小友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与本公司的关系:江西百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5%股权,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5%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128,255.75113,352.32
负债总额100,465.6286,524.65
净资产27,790.1326,827.67
资产负债率78.33%76.33%
项目2023年度2024年一季度
营业收入6,712.9615.87
净利润-1,429.05-962.47

注:上述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度和流通性所做的增信措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背书通过中国人民银行ECDS系统电子化操作完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总金额为5,000万元,保证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0日,无纸质担保协议。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施小友、张启春、张启斌

2、债务人:江西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3、债权人: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5,800万元

5、保证方式: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不限于全部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及租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经济损失赔偿金、名义货价、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租赁本金人民币5,800万元和相应的租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经济损失赔偿金、名义货价、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之和。(3)主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及租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经济损失赔偿金、名义货价、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分别计算,即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与

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人为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在2024年公司预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和融资需要,有利于提高控股子公司的整体融资效率,提升控股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开展,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需求。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担保实际发生额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担保预计授权范围且在有效期内,无需单独上报董事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7,800万元,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11%,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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