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志晟信息:关于转让部分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4-050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部分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志晟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晟孵化器”)与刘洪舟于2023年6月9日签署《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志晟孵化器受让刘洪舟(含指定第三方)所持有的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望科技”)5,800,000股股份,受让均价为4元/股,股份转让款总金额为2,320万元人民币,同时原协议约定志晟孵化器有权在股份登记完成之日36个月内向刘洪舟主张回购。2023年9月11日,志晟孵化器向刘洪舟发出《关于履行对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义务的通知函》,要求刘洪舟履行回购义务。

2024年6月24日,志晟孵化器与珠海蓝韵数投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韵数投”)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志晟孵化器向蓝韵数投转让持有同望科技的3,15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同望科技股本总额的5.89%,蓝韵数控以自有资金受让标的股份。交易价格为4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600,000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志晟孵化器持有同望科技2,65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95%。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出售同望科技股份事项属于公司董事长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出售同望科技股份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蓝韵数投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DHWY8F7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冬雪成立日期:2024年4月22日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滨海南路52号604房-1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型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河北志晟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珠海蓝韵数投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1 乙方同意于2024年7月20日前受让甲方持有同望科技3,15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按4.00元/股计算,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600,000元。

1.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且股份转让经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如需)通过后,将标的股份以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各方应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在遵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互相配合、共同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事宜。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要求(如需)另行就本次交易签署合同,届时签署的合同内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

1.3因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过户费用等),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各自予以承担。

第二条 特殊权利解除

2.1 甲方确认,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本协议1.1条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同时,原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关于“甲方享有的董事会构成与表决权”“优先收购权”“刘洪舟需承担的回购义务”均不可撤销的解除(包括并不限于本次转让的股份/甲方所持剩余股份对应的任何特殊股东权利、回购权利等)。第三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3.1 甲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1)甲方保证标的股份是其在同望科技合法拥有的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甲方对所持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与第三方可能引致争议的法律风险,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2乙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乙方保证其有足够的、合法的资金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职责;

(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其他方(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律、会计、税务和技术顾问的

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

4.3.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是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四、对公司影响

上述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尚在办理中,如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后续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