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招商积余: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001914 证券简称:招商积余 公告编号:2024-31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8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15楼多功能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斌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690,052,8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781%(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62,478,5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77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27,574,259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2.600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27,574,5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0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821,61299.9665%138,6000.0201%92,600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43,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15%;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6%;弃权9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821,61299.9665%138,6000.0201%92,600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43,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15%;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6%;弃权9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818,51299.9660%141,7000.0205%92,600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40,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3%;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9%;弃权9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911,11299.9795%141,7000.0205%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32,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1%;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821,61299.9665%138,6000.0201%92,600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43,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15%;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6%;弃权9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911,11299.9795%141,7000.0205%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32,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1%;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914,21299.9799%138,6000.020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35,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4%;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818,51299.9660%141,7000.0205%92,600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40,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3%;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9%;弃权9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914,21299.9799%138,6000.020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35,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4%;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901,11299.9780%151,7000.0220%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22,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99%;反对1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90,052,812689,911,11299.9795%141,7000.0205%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32,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1%;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会议还听取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郭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