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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2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723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32024/7/42024/7/4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722元(含税)。截至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0,363,22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1,708,86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10,844.72元(含税)。2023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或者回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和2024年5月11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由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新增138,778股至1,847,639股。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3元(含税)。2023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0,363,22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总数1,847,63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共138,515,58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14,676.51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8,515,581×0.0723)÷140,363,220≈0.0713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13)÷(1+0)=(前收盘价格-0.071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32024/7/42024/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袁建华、JET(H.K.) BIOSCIENCE CO.,LIMITED、洛阳麦金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723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50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07元。如 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50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72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20-32811868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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