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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升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0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764号),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280,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280,000.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833.9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9,166.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6月20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895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上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5日,公司、旭升汽车精密技术(湖州)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6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 (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4052467279320汽车轻量化结构件绿色制造项目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39304001040019441279,313.15补充流动资金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941100788016000041660补充流动资金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3830301001000038470轻量化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5749047677100000轻量化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旭升汽车精密技术(湖州)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393040010400194580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项目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旭升汽车精密技术(湖州)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碶支行860211100002872930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项目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旭升汽车精密技术(湖州)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大碶支行39011801292000729360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项目
合计279,313.15-

注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上述存放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280,000.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695.00万元(不含税)后的余额及相关利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注2:因上述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大碶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或其所属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旭升汽车精密技术(湖州)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开户银行或其所属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逸墨、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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