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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通科技: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2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6个月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赫涛、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拓弘投资”)分别与赫涛的配偶匡小烨于2024年6月25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赫涛、拓弘投资拟分别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710,001股、4,255,335股,合计向匡小烨转让公司股份7,965,3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4%(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2.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的合伙份额,赫涛与匡小烨为夫妻关系。本次协议转让系股东由于财务和经营规划原因,由赫涛、拓弘投资向赫涛的配偶匡小烨转让公司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对于赫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在股份划转完成后全部由匡小烨承接。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匡小烨六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情况

(一)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一

姓名赫涛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9003197511******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4302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其他说明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赫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转让方二

名称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88号736办公-A
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横琴齐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5WDG2U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7-09-26
经营期限2017-09-26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拓弘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横琴齐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赫文先生,其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赫文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683198912******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4302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职务拓弘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其他说明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赫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受让方

姓名匡小烨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683197412******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4302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其他说明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匡小烨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的合伙份额,赫涛与匡小烨为夫妻关系。本次协议转让系股东由于财务和经营规划原因,由赫涛、拓弘投资向赫涛的配偶匡小烨转让公司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5日,赫涛与其配偶匡小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赫涛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710,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2.53%,转让价格为14.57元/股,股份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54,054,714.57元。

2024年6月25日,拓弘投资与赫涛配偶匡小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拓弘投资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匡小烨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255,3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90%,转让价格为14.57元/股,股份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62,000,230.95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赫涛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拓弘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0.15%股份;匡小烨将直接持有7,965,33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4%,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匡小烨与拓弘投资及广州创钰铭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创钰铭恒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创钰铭汇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创钰凯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创钰铭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赫涛持有拓弘投资50%的合伙份额,赫涛与匡小烨为夫妻关系,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三)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赫涛、匡小烨、拓弘投资及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增减股份(股)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有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持股比例 (%)持有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后持股比例 (%)
创钰铭晨8,111,6805.535.5408,111,6805.535.54
创钰铭恒3,855,6002.632.6303,855,6002.632.63
创钰铭汇2,824,5001.921.9302,824,5001.921.93
创钰凯越1,813,7541.241.2401,813,7541.241.24
创钰铭泰1,399,9990.950.9601,399,9990.950.96
拓弘投资4,479,3003.053.06-4,255,335223,9650.150.15
小计22,484,83315.3215.34-4,255,33518,229,49812.4212.44
赫涛3,710,0012.532.53-3,710,00100.000.00
匡小烨00.000.007,965,3367,965,3365.435.44
合计26,194,83417.8517.88026,194,83417.8517.88

注: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以实施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104,900,69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7,700股后的股本104,672,99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已于2024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因上述方案的实施,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有所调整,本公告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总股本146,769,897股为计算基数,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

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以总股本146,542,197股为计算基数。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股东持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3.以上持股情况为股东直接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匡小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为0.013%,未发生变化;赫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1.58%减少至0.13%;其余主体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本次权益变动后,受让方匡小烨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并与拓弘投资及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5.以上数据如存在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最终交易各方持股数量及比例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赫涛、拓弘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类别承诺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股份锁定承诺赫涛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
拓弘投资、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承诺类别承诺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赫涛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①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拟减持股票,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2、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持有公司股份。 3、本人如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本次协议转让的情况。
拓弘投资、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①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拟减持股票,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且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持有公司股份。 3、本企业如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赫涛与匡小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赫涛乙方(受让方):匡小烨“甲乙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3,710,00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占剔除标的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5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3,710,001股股份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交割完成时起,乙方即享有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57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54,054,714.57元(大写:

伍仟肆佰零伍万肆仟柒佰壹拾肆元伍角柒分)(以下称“转让价款”)。

3.2 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

(1)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 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 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3.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拓弘投资与匡小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拓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匡小烨

“甲乙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4,255,335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90%,占剔除标的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2.9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

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的4,255,335股股份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的日期。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交割完成时起,乙方即享有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份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57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2,000,230.95元(大写:

陆仟贰佰万零贰佰叁拾元玖角伍分)(以下称“转让价款”)。

3.2 甲方可在以下第3.3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下述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

(1) 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2) 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 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3.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六、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影响

1.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赫涛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拓弘投资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匡小烨将直接持有7,965,33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3%,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44%,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于赫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在股份划转完成后全部由匡小

烨承接。2.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匡小烨六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公司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3.匡小烨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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