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祝昌人及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决定书》内容
祝昌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祝昌人作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成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嘉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祝昌人及北嘉投资未及时告知元成股份并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和停止交易
2022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39.79%下降至26.04%,变动比例达到13.75%,公司迟至2024年5月30日才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在持股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元成股份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
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7日,北嘉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
1.75%的股份。北嘉投资在减持元成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元成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祝昌人和北嘉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
二、祝昌人和北嘉投资未及时披露北嘉投资将持有的元成股份股权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事项且存在被动减持未及时披露情形北嘉投资于2020年10月19日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开立信用账户,2020年10月21日向信用账户划入其所持有的元成股份股票3,040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10.66%)作为融资担保品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该融资融券业务合约经多次展期延续至今,公司迟至2024年5月16日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强制平仓的公告》及2024年5月30日的《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才对外部分披露北嘉投资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参与融资融券的情况。2024年5月15日,东北证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对北嘉投资所持有的170.55万股公司股票执行了强制平仓,占公司总股本的0.52%。北嘉投资和祝昌人未及时向元成股份报告上述情况,未在公司股票作为融资融券担保品出现被强制平仓风险时及时向元成股份报告并披露相关风险,导致元成股份未能在上述强制平仓前15个交易日披露相关信息。
北嘉投资和祝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于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祝昌人和北嘉投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股票交易行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敦促相关责任人加强业务规则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未来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