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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章程》和《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4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第5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五)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六)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二)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6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登记、管理

第7条 公司向内幕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有关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8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9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会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10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11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12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公司涉及报送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按本制度第8条规定填写《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报送行政管理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已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涉及报送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按本制度第8条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内容后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13条 公司进行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制度第8条填写《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还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14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15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16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17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18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记录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19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20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21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22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23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24条 公司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告知书等必要的形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25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有权予以拒绝。

第26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若擅自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27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29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30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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