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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通动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301236 证券简称:软通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6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规范运作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

二、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独立性;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独立性;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十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而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前款中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删除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需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修改后)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因删除部分条款,导致编号及编号引用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修改《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所涉及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

三、其他制度修改情况

制度名称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备注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改
《对外担保制度》修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改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修改
《内部审计制度》修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述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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