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4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9,219,800股。因此,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131,291,55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19,219,800股后的5,112,071,7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08,965,740.56元=5,112,071,757股×0.08元/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408,965,740.56元÷5,131,291,557股×10股=0.797003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0.0797003元。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797003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实施权益分派,并按照上述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9,219,800股。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131,291,55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19,219,800股后的5,112,071,7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自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发生变化,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29.5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由5,135,586,557股变更为5,131,291,557股。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以固定比例方式分配,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且实施时间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131,291,55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19,219,800股后的5,112,071,7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0000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对于投资公司于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Receipts,以下简称“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National Association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19,219,800股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配比例,即:
408,965,740.56元=5,112,071,757股×0.08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408,965,740.56元÷5,131,291,557股×10股=0.797003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0.0797003元。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797003元/股。
2、根据公司发布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根据要求进行调整,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咨询联系人:潘骅、何阳
咨询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电话:0755-3389577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