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信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仁信新材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62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6,616,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9,333,695.0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7,282,704.99元,已于2023年6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GZAA3B0134)。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1 | 年产18万吨聚苯乙烯新材料扩建项目 | 26,366.92 | 16,200.00 |
2 | 惠州仁信新材料三期项目 | 37,023.28 | 37,023.28 |
3 | 聚苯乙烯1号和2号生产线设备更新项目 | 3,639.69 | 3,639.69 |
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007.83 | 6,007.83 |
合计 | 73,037.72 | 62,870.80 |
二、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金额 | 截至2024年5月31日累计投入额 | 资金投资 占比 |
1 | 年产18万吨聚苯乙烯新材料扩建项目 | 16,200.00 | 9,419.68 | 58.15% |
2 | 惠州仁信新材料三期项目 | 37,023.28 | 15,820.29 | 42.73% |
3 | 聚苯乙烯1号和2号生产线设备更新项目 | 3,639.69 | 985.68 | 27.08% |
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007.83 | 2,287.67 | 38.08% |
合计 | 62,870.80 | 28,513.32 | --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本次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增强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提升现有产品科技附加值的同时,开发出更多品种能够适用更多场景的PS树脂,以满足下游多样化的生产需求。
基于审慎性原则,并结合当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拟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预计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原因
自“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该项目的相关工作,虽然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前期已完成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实施进度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①部分关键研发设备采购自欧洲地区,受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供应商发货有所推迟;②现有部分已到货重要设备需由供应商完成调试后方能启动下批次设备安装,部分设备调试工作进度不及预期;③研发中心主体建设完毕后需要进行内部设计装修及设计优化,该项工作有一定程度延迟。以上因素共同导致本项目整体建设周期有所延长,无法在原定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故须实施调整。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延期调整,是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管理层已经安排采购部与个别境外设备供应商沟通协调,要求其尽快安排发货,同时,请求设备供应商加快现场设备调试工作,此外,研发中心内部装修设计及设计优化工作已正式启动。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本募投项目能够按照新确定的实施进度顺利完工,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所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6月30日调整为2024年12月31
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6月30日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该延期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仁信新材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周家明 | 王玮 |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