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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7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四)接受劳务;

(十五)出售产品、商品;

(十六)提供劳务;

(十七)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八)存贷款业务;

(十九)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二十)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七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二、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

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四)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或二分一以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记载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被认为是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及公告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三)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六、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议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七、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节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节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节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并减少对关联方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关联方的担保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由业务部门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

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并定期检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而发生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第十九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依法处罚或索赔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并保留追究关联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的公司资产,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八、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与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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