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帝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1全文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
2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第一章 总 则 无。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5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已经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8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11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12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3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1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下达任何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权益。
1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公司董事长为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予以罢免。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或当事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拟对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等;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该条款删除。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或当事实际控制人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20日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8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就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履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重大商业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依法就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履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等;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10、签订许可协议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中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20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该条款删除。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1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需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23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28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9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0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2、适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应充分结合公司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既要避免董事会取代股东大会,又要确保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的实现,不能削弱股东大会权利的行使。 3、具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以避免董事会在实际操作中权限不明。 4、独立原则。股东大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该条款删除。
31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授予的权利时,应当听取相关律师、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意见,并充分尊重其意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会权利的行使。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该条款删除。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32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3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项。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3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三条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该条款删除。
3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该条款删除。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8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根据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9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九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下列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席位数 (2)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4)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需向董事会提交承诺函。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 (2)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得票数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得票数应超过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4)若投票结果显示,得票数超过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时,缺额由公司下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若投票结果显示,得票数超过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多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时,则按其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认当选人员,若因某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同而无法确认其中的当选人员导致当选人数不足的,缺额由公司下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40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41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2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权”。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3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应按本章程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记过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司。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4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45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通过累积投票制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提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提名的董事人数可以多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公司在推选董事人选前可以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可以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46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股东会报告义务,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由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48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49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0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51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遵循“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责明确、严格监管”的原则对经营管理层授权。授权内容包括: 1、日常业务管理权限; 2、资产控制和损失管理权限; 3、资金使用和借贷管理权限; 4、内部财务管理权限; 5、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6、人事安排管理权限; 7、创新业务; 8、诉讼、仲裁代理事项; 9、其他授权事项。 具体授权幅度参见《业务权限分配手册》。该条款删除。
52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本条所指交易同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本条所指交易同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按照如下要求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按照如下要求审议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53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5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分董事能亲自出席会议。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6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7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及电话、邮件通知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口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对此予以明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及电话通知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口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对此予以明确记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确记录并经全体董事确认。录。
58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59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60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合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61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案,并适时公布,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市场进入。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63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65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66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但临时监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及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口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应对此予以明确记录。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67第八章删除。
68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69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70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71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2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或者本年度有大额资本支出或者其他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73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7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5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76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第一百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7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78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9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该条款删除。
80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81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82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83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84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及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及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85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1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传真机记录的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1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其他通讯方式送出的,以通讯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86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7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88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89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0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91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2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93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序号公司章程(旧)公司章程(新)
94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95第十三章 附则 无。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全文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一并调整。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没有实质性修改。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