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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实施细则

(二零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含)。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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