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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生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条(一)(二)项职责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二)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三)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成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亦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指派公司内部机构协助其工作,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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