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07 证券简称:R鸿达1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债券代码:404003 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主要生产主体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等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能否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尚具不确定性,上述主体破产重整可能会导致公司丧失主业。
2、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中谷矿业、西部环保及中科装备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与上述子公司之间的大额往来款项需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上述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需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就丧失上述子公司控制权需确认相应资产处置损益等,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2023年度业绩出现大额亏损。
3、在失去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等子公司控制权前,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等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因上述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应将原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对外申报的破产债权。上述债权申报最终被确认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破产重整工作尚未完
成,上述其他应收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详情可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11日、2024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2)、《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0),于2024年4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近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查询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3)内03破2-3号),乌海中院裁定公司子公司乌海化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4年7月26日。相关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乌海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凯。
2024年6月19日,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乌海中院提出申请,称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已与重整投资人进行了多轮的密集谈判,掌握了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关注重点和核心诉求,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整体框架和核心要点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受理重整时间不同,为有效统筹偿债资源、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推动重整最终实现,兼顾效率与公平,管理人向乌海中院申请裁定延期一个月提交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即于2024年7月26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具体理由如下:1、因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受理案件时间不同,尤其是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受理时间晚,审计评估结果出
具时间晚,导致重整计划草案基础数据统筹较晚;2、重整投资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与合法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差距较大,主要债权人尚未表达支持态度,故需要时间继续磋商;3、需时间配合金融机构债权人完成决策流程。乌海中院认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部环保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受理时间不同,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评估出具时间较晚,是导致破产重整的计划草案延期的客观原因,但基于目前已经招募到重整投资人,正在磋商过程中,且三家企业整体运营价值较高、市场前景较好,若因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而转为破产清算,将不利于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和债权人、政府、管理人、投资人等各方为破产重整工作所做出的努力,更不利于债权清偿比例的整体提高,故管理人的申请具有事实基础,亦体现了破产重整制度设立的初衷,乌海中院依法予以准许,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4年7月26日。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3)内03破2-3号)。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