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惠伦晶体: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 1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可以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是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用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 2 -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指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度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管理层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已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 3 -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持有的衍生品合约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交易额度。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以及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法务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保证拟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 4 -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四)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七)公司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每季度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 5 -

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波动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或浮动)亏损或收益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6 -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