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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通过微信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张原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原主持,董事会秘书张勇、证券事务代表白静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01.03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49)。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38名激励对象进行核实,认为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监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以2024年6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38元/股。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6月27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以12.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50)及《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4-051)。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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