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十层 1001电话:(86-10)68360123传真:(86-10)68360123-3000邮编:100044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公司或公司)转来的《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1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中需我们回复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问询函第1条)关于非标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显示,2020年度你公司向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晟”)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笔款项一直体现为其他应收款。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该笔资金的最终去向;同时无法判断其余额是否可以全部收回,据此年审会计师对年报出具保留意见,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将上述交易予以还原,借记其他应收款-永泰晟,贷记应付账款。
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永泰晟的相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等,是否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说明你公司与永泰晟开展的所有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业务内容、项目开始时间及完工时间、收入确认及成本结算情况等,并说明相关结算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结合项目的资金投入、实际建设情况、相关资金的最终去向及用途,说明该笔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否构成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形;
(4)说明你公司调增应付账款的对象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开始合作时间、采购内容及金额、结算周期及方式、近五年应付账款余额,并说明你公司未及时确认相关应付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嫌项目间挪用资金等行为;
(5)自查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内控缺陷,是否涉及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6)请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已采取的问责措施,以及后续拟采取何种措施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7)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公司存在的重大内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具体影响,内控报告显示的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事项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匹配,并结合审计过程中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进一步说明在内控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情况下,对公司年报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
(一)补充披露永泰晟的相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等,是否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公司回复:
1、永泰晟的相关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5日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华强创意产业园1栋C座1102C
法定代表人:左晓龙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
事建筑劳务分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环保工程;电气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和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股东结构:左晓龙持有95%股权,章淼泓持有5%股权。实际控制人:左晓龙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资产总额 | 7,999.29 | 7,935.17 | 7,661.82 |
负债总额 | 8,179.45 | 8,019.91 | 7,784.09 |
净资产 | -180.15 | -84.75 | -122.27 |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营业收入 | 17.98 | 2,128.37 | 2,088.66 |
营业利润 | -95.41 | 37.52 | -276.11 |
净利润 | -95.41 | 37.52 | -276.11 |
注:上述报表未经审计。
2、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查确认,永泰晟的主要股东左晓龙和章淼泓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2)公司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看永泰晟提供的相关资料,其历史股东孙杰、谢立强系公司原光电事业部员工,原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通过孙杰、谢立强对永泰晟业务实施重大影响,胡艳平系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亲属;
(3)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首次将永泰晟认定为其他关联方并追认与其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公告》。
(二)说明你公司与永泰晟开展的所有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业务内容、项目开始时间及完工时间、收入确认及成本结算情况等,并说明相关结算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公司回复:
公司与永泰晟开展的项目情况如下:
1、永泰晟作为公司供应商所开展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业务内容 | 项目开始时间 | 完工时间 | 项目结算金额(含税) | 成本确认金额(含税) | 收入确认情况 | 相关结算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1 | 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 | 1,614.38 | 工程建设 | 2020.9 | 2021.9 | 725.17 | 725.17 | 于2021年度确认收入 | 是[注1] |
2 | 顺平县永安健康驿站项目 | 1,188.59 | 工程建设 | 2022.8 | 2022.12 | 1,188.59 | 1,188.59 | 于2022年度确认收入 | 是 |
3 | 黄平储备林项目 | 2,230.40 | 工程建设 | 2019.11 | 2020.10 | 2,230.40 | 2,230.40 | 于2020年度确认收入 | 是 |
4 | 室内篮球馆装饰装修项目 | 454.34 | 工程建设 | 2022.2 | 未完工 | 329.89 | 因项目未完工验收,未确认收入 | 是[注2] | |
合计 | 5,487.71 | 4,474.05 | 4,144.16 |
注1:该项目的合同金额与结算金额存在889.21万元的差异,主要系公司承接了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的部分工程并分包给永泰晟,2021年度公司与永泰晟办理工程结算时,对于部分工程量进行审减,经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办理结算,永泰晟于2022年将该项目的结算差额889.21万元退款给公司;注2: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分别收到发包方工程款约182.48万元和20.00万元,合计202.48万元,公司向永泰晟支付329.89万元,按合同约定背对背支付条款,公司超额支付永泰晟工程款的原因主要系室内篮球馆装饰装修项目结算和收款不及预期但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向永泰晟支付了工程劳务款所致。公司仍在积极跟发包方争取项目进度款。。
2、永泰晟作为公司客户所开展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业务内容 | 项目开始时间 | 完工时间[注] | 项目结算金额(含税) | 收入确认金额(含税) | 成本确认情况 | 相关结算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1 | 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增补部分 | 948.97 | 工程建设 | 2021.4 | 2021.5 | 948.97 | 948.97 | 于2022年确认收入成本 | 是 |
注:该项目完工时间与收入确认的时点差异主要系:该项目属于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超概项目,2022年根据永兴县审计局出具的《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概算调整审计报告》,对该超概项目进行了初步确认验收,公司根据验收结果进行收入确认,并结转相应成本。
(三)结合项目的资金投入、实际建设情况、相关资金的最终去向及用途,说明该笔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否构成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形
公司回复:
2017年10月,公司与中新国控(北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控”)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书》。工程内容为九圣寺二期(舍利宫)主体工程五个大厅,三个塔林照明亮化及其他附属设施,合同约定项目工程造价暂定为
2.00亿元。九圣寺工程建设项目于2017年11月6日正式开工建设。
2018年3月,九圣寺二期项目开始主体工程建设,并新增九圣寺三大殿的建设工程。2018年4月,公司和中新国控签署了《香河县九圣寺二期施工合同书》,工程内容为九圣寺二期主体三大殿的主体建设、照明亮化及附属设施,项目工程造价暂定为1.00亿元。
2018年6月,按九圣寺要求进行内部装修设计,公司与中新国控签订了《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合同金额为482.44万元。
2017-2019年期间,公司根据中新国控出具的验收报告确认了工程量及相应工程进度,2017-2019年公司累计确认营业收入2.05亿元,同步结转营业成本
1.41亿元。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建”)在九圣寺项目中主要负责九圣寺二期主体建设工程,公司2017-2019年累计对深圳中建结转了6,650.47万元成本,累计计入应付账款7,314.24万元,2019年末尚有4,290.12万元应付账款未支付。
公司就“2020年度公司向永泰晟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9万元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系时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向公司总裁曾胜强汇报“永泰晟系深圳中建的劳务分包方,尚未结算给深圳中建的应付未付款项变更为由永泰晟进行结算”,并通过签署《河北省香河县九圣寺二期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河北省香河县九圣寺二期开发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挪用九圣
寺项目应付未付工程款至永泰晟,公司在自查时发现上述协议未实际履行。
2023年年报编制期间,公司自查发现相关事项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将时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挪用九圣寺项目应付未付工程款至永泰晟的3,998.69万元资金予以还原,记入其他应收款核算,截至2023年末该笔款项账龄为3年以上导致长期挂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公司依照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的要求,对公司2020年向永泰晟支付的3,998.69万元资金进行了专项核查,形成了自查报告,该笔资金的最终去向及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最终去向及用途 | 金额(万元) |
1 | 湖南德泽借款给前海泓臻用于龙王岭资本金 | 2,713.37 |
2 | 湖南德泽借款给刘土军 | 50.00 |
3 | 湖南德泽借款给永兴中匠 | 50.00 |
4 | 湖南德泽经营支出 | 497.03 |
5 | 永泰晟借款给金海投资用于偿还金海投资欠许忠桂的债务 | 450.00 |
6 | 永泰晟经营支出 | 238.29 |
合计 | 3,998.69 |
注:永兴龙王岭教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王岭”;湖南德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德泽”;刘土军,系湖南德泽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6月26日-2020年7月20日任龙王岭董事长;深圳前海泓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泓臻”,后更名为深圳湘南德润管理有限公司,系龙王岭设立发起股东之一;永兴中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中匠”;深圳市金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投资”,控股股东为胡艳平。
(1)永泰晟借款给湖南德泽
2017年11月永兴县教育局与前海泓臻、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冶集团”)签署了《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投资合作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永兴县教育局同意由前海泓臻、二冶集团与政府方股东代表永兴银都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了项目公司龙王岭,由永兴县教育局与龙王岭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授予项目公司龙王岭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永兴一中项目,并取得政府付费的权利。永兴一中项目于2018年4月开始施工建设,计划于2021年9月交付使用。
经公司核查,2020年3月胡艳平与刘土军等人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募集6,000.00万元资金到湖南德泽,并按筹集的资金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份额。2020年6月龙王岭由于资本金未足额缴纳导致银行配套项目贷款停贷、项目进度推迟,为补充项目公司龙王岭的资本金,2020年6月永泰晟与湖南德泽签署了《借款协议》,2020年7月-8月时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挪用公司九圣寺项目应付未付的3,998.69万元工程款至永泰晟,永泰晟将部分资金出借给湖南德泽,湖南德泽最终去向及用途如下:
1)湖南德泽借款给前海泓臻用于龙王岭资本金
湖南德泽收到永泰晟借款后,将2,713.37万元转给了前海泓臻,前海泓臻系龙王岭设立发起股东之一,前海泓臻收到前述资金后以投资款的形式投入龙王岭,龙王岭系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的项目公司,龙王岭收到款项后用于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的项目工程建设。
前述所涉主体湖南德泽、前海泓臻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2021年12月6日前公司与龙王岭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于2021年12月、2022年12月收购了龙王岭39%、29%股权,龙王岭目前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从2021年12月6日起龙王岭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最终资金流向龙王岭,该资金主要系时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挪用公司九圣寺项目应付未付工程款导致,不构成公司对外投资。
2)湖南德泽借款给刘土军
刘土军系湖南德泽实际控制人,湖南德泽收到永泰晟借款后,以借款的名义将其中50.00万元转给其本人,经了解刘土军将该款项用于湖南德泽的其他经营支出。刘土军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3)湖南德泽借款给永兴中匠
湖南德泽收到永泰晟借款后,湖南德泽将其中50.00万元借给永兴中匠,永兴中匠系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工程供应商,用于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的工程建设。永兴中匠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4)湖南德泽经营支出湖南德泽收到永泰晟借款后,其中497.03万元用于经营支出,主要为工程款、报销款等。湖南德泽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2)永泰晟借款给金海投资用于偿还金海投资欠许忠桂的债务2020年8月19日金海投资向永泰晟借款450.00万元,用于偿还金海投资欠许忠桂的债务。经公司访谈金海投资与许忠桂、查阅金海投资和许忠桂提供的银行资金流水和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双方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往来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付出方 | 资金收入方 | 借款金额 | 还款金额 | 借款余额 | 摘要 | 发生时间 |
许忠桂 | 金海投资 | 2,500.00 | 2,500.00 | 借款 | 2019-7-24 | |
金海投资 | 许忠桂 | 800.00 | 1,700.00 | 还借款 | 2019-9-4 | |
许忠桂 | 金海投资 | 3,000.00 | 4,700.00 | 借款 | 2020-6-9 | |
金海投资 | 许忠桂 | 1,000.00 | 3,700.00 | 还借款 | 2020-7-20 | |
金海投资 | 许忠桂 | 450.00 | 3,250.00 | 还借款 | 2020-8-19 |
金海投资系公司其他关联方;许忠桂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的配偶;金海投资向永泰晟借款,归还此前金海投资欠许忠桂的部分借款,从资金流向看存在资金最终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永泰晟经营支出
永泰晟将238.29万元用于其自身的日常经营支出,如支付工资薪酬和财务手续费等。
综上所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首次认定永泰晟为其他关联方,公司于2020年向永泰晟支付的3,998.69万元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已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详见本回复“一、(六)”之阐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说明你公司调增应付账款的对象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
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开始合作时间、采购内容及金额、结算周期及方式、近五年应付账款余额,并说明你公司未及时确认相关应付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嫌项目间挪用资金等行为公司回复:
1、调增应付账款的对象具体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9月27日注册资本:536,000.00万人民币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开始合作时间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含税,万元) | 结算周期及方式 | 近五年应付账款余额 | |
2017年 | 建设工程施工 | 7,314.24 | 按月工程量70%在下月25日前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项目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满一年后,一周内支付。 | 年度 | 期末余额(万元) |
2023年 | 4,090.12 | ||||
2022年 | 4,090.12 | ||||
2021年 | 4,290.12 | ||||
2020年 | 4,290.12 | ||||
2019年 | 4,290.12 |
备注:目前公司与施工方正在做最终审计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认可的审计结算金额为准。
2、公司未及时确认相关应付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嫌项目间挪用资金等行为
公司已于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确认九圣寺项目的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分别于当年已确认应付深圳中建的款项。时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挪用公司九圣寺项目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至永泰晟,涉及挪用资金的行为,该笔资金最终去向详见本回复“一、(三)”之阐述。
(五)自查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内控缺陷,是否涉及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依照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的要求,对公司与永泰晟交易进行核查,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识别关联方永泰晟及与其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
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首次认定永泰晟为其他关联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公告》。
2、公司内部控制未有效识别与湖南博创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博信创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博创”)交易存在财务资助的情形。具体财务资助情况详见本回复“二、(三)2、列示上述交易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之阐述,相关内控缺陷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编号:2024-019)。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除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内控缺陷,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其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请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已采取的问责措施,以及后续拟采取何种措施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回复:
1、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
(1)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首次认定永泰晟为公司其他关联方,确认以工程款名义向永泰晟支付3,998.69万元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提出资金占用整改方案:永泰晟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签署了《还款协议书》,确认永泰晟尚欠公司借款共计3,998.69万元,按从永泰晟收到资金之日起按照1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利息,约定于2024年7月17日前将全部款项及对应期间的利息归还完毕,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0.0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为永泰晟偿还该笔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永泰晟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公司将责成相关部门积极催收还款。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永泰晟已经向公司偿还1,000.00万元资金。
(2)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追认2021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向湖南博创提前支付工程款金额2,700.09万元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湖南博创已于2022年退还公司2,200.09万元,2023年退还公司5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措施
公司通过调查相关事实,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了认定,由审计部制定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导致2023年年报非标审计意见责任人员问责及公司内部控制整改措施的议案》,公司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职人员进行问责,其中:时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对内控缺陷事项负主要责任,决定扣罚其2023年度绩效奖金,并免去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在任职务;公司总裁曾胜强对内控缺陷事项负管理失职责任,决定扣罚其2023年度绩效奖金,同时对偿还该笔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任财务负责人许忠慈对内控缺陷事项负管理失察责任,决定从其2024年度薪酬中扣罚20%上一年度等额薪酬;时任光电事业部销售经理孙杰系造成公司上述损失的重要当事人,给予从2024年度薪酬中扣罚20%上一年度等额薪酬。
3、后续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高度重视,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合规意识,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1)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文件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发展与经营环境,不断健全公司内控、财务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提升公司规范化治理水平,规范决策流程,确保内控制度体系规范、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管理,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
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加强业务流程执行管控,依据《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事业部的授权手册》,通过相应钉钉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各类业务的授权审批,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付款审批及资金管理流程;
(3)公司将加强财务人员学习培训,提升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财务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要求财务人员深入业务部门,切实掌握业务情况,以保障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增加对交易及资金往来事项的事前审核及事后专项审计、增加专项项目审计,将审计结果和建议形成工作报告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并将相关结论及时通告管理层,形成指导意见应用到管理实践中,指导内部管理工作的规范运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加强信息传递,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与员工、股东、客户等各方的沟通,确保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准确,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估和监督;
(6)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公司治理、财务规范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培训,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及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认定永泰晟为关联方的相关资料;
2、获取公司与永泰晟和深圳中建交易相关的明细账、合同、相关项目的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资料;
3、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与永泰晟和深圳中建之间的交易情况,相关项目的结算情况,了解公司支付给永泰晟资金的相关背景和付款审批情况,了解永泰晟挪用应付未付工程款的背景,了解公司尚未支付给深圳中建工程款的原因;
4、访谈永泰晟和深圳中建的相关人员,了解公司与永泰晟和深圳中建的相关交易的背景、交易开始的时间、完工时间、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算情况;
5、复核公司关于保留意见所涉及的资金去向的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与公司提供的关于永泰晟3,998.69万元资金去向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6、获取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自查及整改报告,了解公司对上述缺陷整改采取的措施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永泰晟是公司的关联方;
2、公司与永泰晟的相关结算情况除了“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事项以及本回复“一、(二)1、永泰晟作为供应商所开展的项目情况”中所提及的事项之外符合公司合同的相关约定;
3、该笔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未能结算的主要原因为时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于2020年挪用公司九圣寺项目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至永泰晟,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将永泰晟挪用的资金记入其他应收款核算,2023年末该笔款项账龄为3年以上导致长期挂账;因永泰晟为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笔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4、公司于各年度确认收入时结转了深圳中建相关成本,同时挂了应付账款,因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的资金需求,时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挪用公司九圣寺项目应付未付工程款至永泰晟,从而形成永泰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该项目涉及挪用资金的行为;
5、公司建立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采
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授权审批手册》《合同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但公司未能有效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支付大额款项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定执行,存在内控缺陷。公司对内控缺陷涉及的问题和人员已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和制定整改计划。
(三)说明公司存在的重大内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具体影响,内控报告显示的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事项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匹配,并结合审计过程中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进一步说明在内控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情况下,对公司年报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
1、说明公司存在的重大内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具体影响
(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的事项
我们于2024年4月28日出具了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4】第1987号),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的事项如下:2020年度证通电子公司向永泰晟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笔款项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中。对于该笔资金的最终去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无法判断其余额是否可以全部收回。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证通电子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2)重大内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具体影响
经公司自查发现,2020年度证通电子公司向永泰晟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笔款项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中。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对于该笔资金的最终去向无法确定,及其余额可能因不能及时收回产生损失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该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程序的影响如下:
1)对审计程序性质的影响。包括:
①修订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销售收款、采购付款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评估为高风险领域;
②增加应收账款回款、支付供应商货款细节测试的样本量;
③在取得审计证据的手段上,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等方法,并特别注重函证和访谈,对于重要的客户和供应商,及其涉及到的重要相关方采取访谈的程序;
④在审计证据的取得和评价上,取得并更依赖于外部证据、书面证据、审计人员直接获取的证据,并充分注意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的相互印证;
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供应商和客户的信用状况,是否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⑥在了解客户情况、判断其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价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恰当,测算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⑦针对公司自查情况,我们核查了公司自查记录及有关整改计划资料。
2)对审计时间安排的影响。包括:
①制定审计计划时,安排并实施了预审,且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实施全面的审计,并持续延伸到出具审计报告前;
②增加现场审计人员和增加现场审计的工作时间,由原计划的2024年4月13日到最终延长到2024年4月28日;
3)对审计范围的影响。鉴于我们原计划就是将公司全部组成部分、全部报表项目纳入审计范围,故对审计范围没有影响。
2、并结合审计过程中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进一步说明在内控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情况下,对公司年报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
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情况下,我们采取的审计程序如下: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了解证通电子公司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询问公司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执行分析程序,进行观察和检查。组织项目组成员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并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讨论的目标、内容、人员、时间和方式。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
我们获取了证通电子公司运行过程中的会计记录(对初始会计分录形成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包括外部审计证据及内部审计证据。外部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对账单、销售和采购合同、相关的结算资料、法院判决文书、发票、纳税申报表等;内部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会计凭证、内部审批单、工程内部结算资料等。我们还执行了严格的函证程序,并对特殊事项进行
了访谈,实地考察等,以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的相关规定:通过研究证通电子公司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根据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进行分析。不仅仅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也用于实质性程序,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我们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我们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执行了详细的审计程序,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了这些事项。我们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以确保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类型 | 定义 | 认定标准 | |
定量分析 | 定性分析 | ||
重大缺陷 | 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0.5% | 1.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4.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5.与公司治理及日常运营相关的关键制度或机制均缺失,导致全局性系统性管理失效; 6.业务流程的一般控制与关键控制组合缺失; 7.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8.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
重要缺陷 |
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0.5%*50%≤潜在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0.5%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未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者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5.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 | 潜在错报金额<合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 |
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0.5%*50% | 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类型 | 定义 | 认定标准 | |
定量分析 | 定性分析 | ||
重大缺陷 | 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3% | 1.缺乏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没有切实可行的战略目标;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未有效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4.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者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重要缺陷 |
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3% | 1.战略的制定较为简单、粗略;制定的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不明确; 2.未有效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3.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1% | 1.战略分析、战略制定及战略实施方面存在其他的影响实现战略目标的缺陷; 2.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效率较低; 3.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4.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7.存在的其他缺陷。 |
(3)公司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认了公司存在以下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缺陷描述 | 业务领域 | 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否完成整改 | 截至2024年4月28日是否完成整改 |
资金占用 | 2020年度向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894.03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笔款项未收回。 | 财务管理 | (1)对该笔资金占用,公司已责成商务、财务部门积极催收回款。 (2)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审批、采购付款及资金管控方面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审批流程执行。 | 否 | 否 |
公司的一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非持续或经常性发生,该缺陷系2020年度证通电子公司向永泰晟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9万元,截至 2023 年12月 31
日该笔款项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中。除此之外公司日常的采购和销售均按正常的程序进行。因只要存在一项不能保证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内控缺陷,且该内控缺陷在审计报告日未完成整改,故我们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认定的内部控部存在的重大缺陷对公司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如“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对于该笔资金的最终去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无法判断其余额是否可以全部收回,因而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证通电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产生的影响金额。我们认为,上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仅限于对其他应收款、未分配利润、销售费用、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产生影响,且不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该等错报不会导致证通电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不具有广泛性。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就该等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具有合理性。
二、(问询函第2条)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有两项会计差错需要更正,一是导致你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资金占用(详见问题1),二是关于其他关联方回款。你公司客户于2021年回款4,000万元,主要来源于你公司预付的工程款799.91万元、提前支付的工程款2,700.01万元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款500万元。你公司供应商的还款资金流水显示,供应商于2022年、2023年分别偿还2,200.01万元、500万元,合计偿还了2,700.01万元。该笔交易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1-22权益性交易”的规定处理,你公司认定供应商退回的工程款项为利益相关方资金占用,金额为2,700.01万元。
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上述涉及客户、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等,是否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说明你公司与上述客户、供应商的往来情况,包括交易时间、交易背景、交易金额、回款金额及时间等,说明你公司与上述主体的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相关资金的最终去向及用途,是否构成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形;
(3)自查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与上述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近五年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4)结合相关建设项目的行业惯例,说明你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2,700.01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形;
(5)列示上述交易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详细说明你公司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的合理性,以及认定为权益性交易但未认定相关方为你公司关联方的合理性,未调整相关期间营业收入和成本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详细梳理你公司与上述问题中涉及的相关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并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关联方认定及披露;
(7)结合上述问题,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提供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3)(5)(6)(7)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4)(6)(7)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审计委员会结合问题1、2并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所《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的要求,说明对202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督促年审会计师出具恰当审计意见的履职情况,说明履职过程中是否已做到勤勉尽责。
(一)说明你公司与上述客户、供应商的往来情况,包括交易时间、交易
背景、交易金额、回款金额及时间等,说明你公司与上述主体的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相关资金的最终去向及用途,是否构成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与客户香河孝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孝慈”)、湖南博创的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时间 | 交易背景 | 客户名称 | 含税交易金额 | 回款金额 | 回款时间 |
2021年 | 九圣寺建设工程 | 香河孝慈 | 19,851.41 | 4,000.00 | 2021年 |
5,000.00 | 2023年 | ||||
2018年 | 湖南省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智能化 | 湖南博创 | 2,655.05 | 1,361.32 | 2019年 |
369.73 | 2020年 | ||||
624.09 | 2021年 | ||||
299.91 | 2022年 | ||||
2020年 -2022年 | 望城经开区智慧园区视频监控系统 | 227.76 | 3.00 | 2020年 | |
105.96 | 2021年 | ||||
86.32 | 2022年 | ||||
32.48 | 2023年 |
(1)公司与客户香河孝慈的往来情况
1)关于九圣寺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背景
2017年10月,公司与中新国控(北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控”)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书》。工程内容为九圣寺二期(舍利宫)主体工程五个大厅,三个塔林照明亮化及其他附属设施,合同约定项目工程造价暂定为
2.00亿元。九圣寺工程建设项目于2017年11月6日正式开工建设。
2018年3月,九圣寺二期项目开始主体工程建设,并新增九圣寺三大殿的建设工程。2018年4月,公司和中新国控签署了《香河县九圣寺二期施工合同书》,工程内容为九圣寺二期主体三大殿的主体建设、照明亮化及附属设施,项目工程造价暂定为1.00亿元。
2018年6月,按九圣寺要求进行内部装修设计,公司与中新国控签订了《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合同金额为482.44万元。
2017-2019年期间,公司根据中新国控出具的验收报告确认了工程量及相应工程进度,2017-2019年累计确认营业收入2.05亿元,同步结转营业成本1.41
亿元。至2021年,中新国控因其资金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2021年9月,九圣寺、香河孝慈、中新国控与公司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中新国控将其在九圣寺项目相关的权益及义务一并转让给香河孝慈,同时,香河孝慈、中新国控与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书》,中新国控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关于2021年度公司客户香河孝慈回款4,000.00万元2021年度公司客户香河孝慈回款4,000.00万元,经公司自查,从2021年度的资金流水来看,该笔资金来源于公司预付湖南博创的工程款799.91万元、提前支付湖南博创的工程款2,700.09万元以及支付到期应付湖南博创的工程款
500.00万元,合计4,000.00万元。2022年和2023年香河孝慈的股东深圳市旭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生文化”)和张忠通过自筹资金偿付湖南博创的借款,其中张忠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妹夫谢立民借款投入香河孝慈金额为1,900.00万元(借款金额2,00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利率为6%,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和以香河孝慈名义向公司其他关联方金海投资借款投入香河孝慈金额为500.00万元(借款金额70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约定借款利率为6%),合计金额为2,400.00万元,剩下1,600.00万元为香河孝慈股东的自筹注册资本金。
综上,从关联方为客户回款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及客户自筹款项偿还公司款项的角度来看,公司认为2021年度公司客户香河孝慈回款4,000.00万元具有商业实质,但上述事项构成权益性交易,公司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处理。3)关于2023年度公司客户香河孝慈回款5,000.00万元2023年度公司客户香河孝慈回款5,000.00万元,香河孝慈回款的资金来源系旭生文化向湖南博创借款给香河孝慈用于偿还公司的工程款3,000.00万元,其中2,064.47万元来源于公司支付给湖南博创的工程预付款;张忠以香河孝慈名义向兴隆裕借款1,450.00万元(借款金额2,00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利率为8%,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向公司其他关联方金海投资借款500.00万元(借款合同显示,兴隆裕向金海投资借款500.00万元,指定支付至香河孝慈),合计1,950.00万元给香河孝慈用于偿还公司的工程款;香河孝慈股东自筹款项985.53万元。合计金额为5,000.00万元。2024年4月旭生文化通过自筹资金偿还湖南博创的借款1,550.00万元,湖南博创已将2,064.47万元预付款退
回给公司。综上,从关联方为客户回款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及客户自筹款项偿还公司款项的角度来看,公司认为2023年度公司客户香河孝慈回款5,000.00万元具有商业实质,但上述事项构成权益性交易,2023年度公司已经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导致2023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2)公司与客户湖南博创的往来情况
湖南博创是公司子公司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证通”)IDC数据中心机电工程主要供应商。同时,湖南博创自身经营范围与业务范围较广,在湖南省内承接了多个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化工程。湖南博创利用其自身优势,与长沙证通共同拓展业务在IDC+业务方面合作,从2018年至今,其作为客户仅有上述两笔项目的交易往来。
上述项目已经业主方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公司对上述项目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公司认为与客户湖南博创的上述往来具备商业实质。
2、公司与供应商湖南博创的往来情况
公司供应商湖南博创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基础电信业务、建筑劳务分包等业务项目。公司与湖南博创业务合作主要为建设工程外包业务和公司数据中心自建工程,具体往来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 交易背景 | 含税交易金额 | 付款金额 | 付款时间 | 交易性质 |
2018年 | 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光明云谷)项目 | 47.00 | 44.65 | 2018年 | 工程 |
2.35 | 2020年 | 工程 | |||
2018年-2021年 | 长沙云谷数据中心项目 | 11,440.99 | 1,577.91 | 2018年 | 工程 |
2,689.85 | 2019年 | 工程 | |||
1,850.00 | 2020年 | 工程 | |||
6.52 | 2021年 | 工程 | |||
4,863.77 | 2022年 | 工程 | |||
452.61 | 2023年 | 工程 | |||
2019年 | 望城经开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68.53 | 66.47 | 2020年 | 成本 |
2.06 | 2022年 | 成本 | |||
2020年 | 生物医学创新示范园智慧健康产业园一期 | 2,430.00 | 2,430.00 | 2020年 | 成本 |
时间
时间 | 交易背景 | 含税交易金额 | 付款金额 | 付款时间 | 交易性质 |
2020年-2023年 | 长沙软件研发中心项目 | 15,182.36 | 2,300.00 | 2020年 | 工程 |
11,980.16 | 2021年 | 工程 | |||
1,287.56 | 2022年 | 工程 | |||
-2,200.09 | 2022年 | 工程 | |||
2,314.73 | 2023年 | 工程 | |||
-500.00 | 2023年 | 工程 | |||
2021年 | 九圣寺建设工程 | 590.73 | 590.73 | 2021年 | 成本 |
2021年 | 武汉数据中心建设 | 107.72 | 107.72 | 2021年 | 成本 |
2021年 | 消防及水利项目 | 584.84 | 584.84 | 2021年 | 成本 |
2022年 | 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经济扩容升级 | 953.98 | 258.11 | 2022年 | 成本 |
2021年 | 云研究院装饰装修 | 298.31 | 250.40 | 2022年 | 工程 |
38.96 | 2023年 | 工程 | |||
2022年 | 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园信息化项目 | 502.08 | 502.08 | 2022年 | 成本 |
2023年 | 长沙证通大数据产业园三期项目 | 2,064.47 | 2023年 | 工程 | |
-2,064.47 | 2024年 | 工程 | |||
2019年-2023年 | 项目保证金 | 68.75 | 2.20 | 2019年 | 工程 |
23.70 | 2022年 | 工程 | |||
35.65 | 2023年 | 工程 |
(1)上表中交易性质为“成本”的项目已经业主方验收,公司于各年度确认相关项目的营业收入,并结转相关的营业成本。公司与湖南博创就上述项目成本已经完成成本结算。上述项目验收和结算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具有商业实质。
(2)上表中交易性质为“工程”的项目已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进行支付款项,并办理验收结算,公司对上述项目已确认为在建工程,满足固定资产转固条件的在建工程已按期结转为固定资产,公司认为与湖南博创的上述往来具有商业实质。
3、相关资金的最终去向
2021年公司支付给湖南博创的4,000.00万元工程款,从后续的工程结算来看,其中2,700.09万元属于提前支付工程款,湖南博创于2022年退回公司2,200.09万元,2023年退回公司500.00万元,合计退回2,700.09万元。
2023年度公司支付给湖南博创的2,064.47万元工程款,其用途属于按照合
同约定比例的正常工程预付款。2024年4月,经公司自查发现,香河孝慈2023年度偿还公司的5,000.00万元回款资金来源,其中湖南博创借给香河孝慈股东旭生文化3,000.00万元中2,064.47万元来源于公司预付的工程款。按照自查整改意见,因湖南博创将2,064.47万元预付款项借给香河孝慈股东旭生文化用作偿还香河孝慈欠公司的工程款,经公司多次协调和要求,湖南博创于2024年4月将2,064.47万元预付款予以退回。除上述款项外,公司支付给湖南博创的相关资金最终去向和用途均系湖南博创为公司提供工程建设或劳务而需要支付的工程款、劳务费用等。
4、是否构成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形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证通于2020年12月根据数据中心建设规划,将数据机房部分建设内容与湖南博创签订了长沙云谷5#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亿元。由于客户需求在建设期间不断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启动时间较原计划延后,整体施工期缩短,公司因此要求湖南博创进行赶工,且多项设备需提前预定,为确保按照客户的要求及时交付,2021年11月和12月支付了部分工程建设款给湖南博创,从后续的工程结算来看其中2,700.09万元属于提前支付工程款。
综上,公司与湖南博创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款项性质上来看,上述2,700.09万元属于提前支付的工程款,因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认为上述交易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2023年6月份,公司子公司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与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签订《轻资产合作机房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子公司长沙证通作为湖南联通的联营合作机房。按照中国联通湖南公司需求进度要求,长沙证通与湖南博创签订了长沙云谷数据中心三期一阶段(3号栋)项目装修暖通配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合同总价6,881.5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合同总价30%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符合公司关于工程项目一般付款结算条款和行业通行结算条款,公司于2023年12月向湖南博创支付2,064.47万元预付款项,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2日正式进场。2024年4月,经公司自查,发现香河孝慈2023年度偿还公司的5,000.00万元回款资金来源,其中3,000.00万元来源于香河孝慈股东
旭生文化向湖南博创的借款。按照自查整改意见,因2,064.47万元预付款项被湖南博创借给香河孝慈股东旭生文化用作偿还香河孝慈欠公司的工程款,经公司多次协调和要求,湖南博创于2024年4月将2,064.47万元预付款予以退回,目前该工程处于正常施工状态,截止2024年5月末该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累计2,862.73万元。综上,公司与湖南博创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从款项性质上来看,上述2,064.47万元属于按照合同约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具备商业实质,不属于提前支付或者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情形,因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认为上述交易不构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自查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与上述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近五年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公司回复:
1、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经香河孝慈的实际控制人林启生出具的确认函,确认了其控制的企业(含近5年已经退出控制的企业)范围,共计50家企业;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经湖南博创的实际控制人鲁靖出具的确认函,确认了其控制的企业范围,共计3家企业。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打印银行流水或自查并签署承诺函的形式进行了核查,上述人员与湖南博创的实际控制人鲁靖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与香河孝慈的实际控制人林启生控制的企业存在下述资金往来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方 | 资金付出方 | 资金收入方 | 金额(万元) | 资金往来内容 | 发生时间 |
许忠桂 | 许忠桂 | 张家界荣佳实业有限公司 | 223.70 | 购房款 | 2019年 |
3、公司根据相关方与实际控制人曾胜强的关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的其他关联方金海投资、永泰晟、深圳市兴隆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裕”)、深圳市迈思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铭”)通过打印银行
流水的形式进行了核查。上述相关方与湖南博创的实际控制人鲁靖控制的企业、香河孝慈的实际控制人林启生控制的企业存在下述资金往来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方 | 资金付出方 | 资金收入方 | 金额(万元) | 资金往来内容 | 发生时间 |
金海投资 | 金海投资 | 湖南博创 | 1,500.00 | 借款 | 2023年 |
湖南博创 | 金海投资 | 1,500.00 | 还借款 | 2023年 | |
湖南博创 | 金海投资 | 30.00 | 利息 | 2023年 | |
金海投资 | 香河孝慈 | 1,200.00 | 借款 | 2023年 | |
香河孝慈 | 金海投资 | 40.00 | 还借款 | 2023年 | |
永泰晟 | 永泰晟 | 湖南博创 | 150.00 | 还借款 | 2022年 |
兴隆裕 | 兴隆裕 | 香河孝慈 | 1,498.00 | 借款 | 2023年 |
注:1、金海投资、兴隆裕借款给香河孝慈主要用于香河孝慈归还公司的款项,具体详见本回复“二、(三)2、(2)视为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之阐述;
2、永泰晟还湖南博创的借款系永泰晟代湖南德泽还湖南博创的借款,湖南德泽借湖南博创的款项主要用于湖南德泽经营开支。
(三)列示上述交易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详细说明你公司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的合理性,以及认定为权益性交易但未认定相关方为你公司关联方的合理性,未调整相关期间营业收入和成本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1、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客户香河孝慈于2021年向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万元,该笔资金来源于香河孝慈股东旭生文化和张忠以香河孝慈的名义向公司供应商湖南博创的借款。湖南博创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支付给湖南博创的工程建设款。
2022年和2023年香河孝慈的股东旭生文化和张忠通过自筹资金偿付湖南博创的借款,其中,旭生文化向香河孝慈投入2,250.00万元,张忠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妹夫谢立民借款投入香河孝慈金额为1,900.00万元和以香河孝慈名义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亲属胡艳平控制的公司金海投资借款投入香河孝慈金额为500.00万元,合计金额为2,400.00万元。香河孝慈于2022年度偿还湖南博创3,500.00万元,于2023年度偿还500.00万元,合计偿还4,000.00万元。
公司通过自查与湖南博创的业务和资金往来,确认公司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支付给湖南博创的工程建设款4,000.00万元,包括正常预付的工程款799.91万元、
提前支付的工程款2,700.09万元及支付到期应付工程款500.00万元,合计4,000.00万元。湖南博创于2022年退回公司2,200.09万元,2023年退回公司
500.00万元,合计退回2,700.09万元。
通过检查公司与湖南博创的业务和资金往来,公司正常预付的工程款
799.91万元、提前支付的工程款2,700.09万元以及支付正常应付的工程款
500.00万元,合计4,000.00万元。
2、列示上述交易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
(1)还原供应商湖南博创的会计处理
根据2022年度和2023年度湖南博创退回的款项认定为湖南博创偿还提前支付的工程款2,700.09万元,因此将该笔资金确认为往来款,将该笔资金于2021年度从在建工程中调出,计入其他应收款中,金额为2,700.09万元;2022年度从在建工程中调出,计入其他应收款中,金额为500.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1)2021年度
借:其他应收款--湖南博创 2,700.09万元贷:在建工程 2,700.09万元
2)2022年度
借:其他应收款--湖南博创 500.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500.00万元
(2)视为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1)权益性交易处理原则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1-22权益性交易”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目的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上市公司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公司认为香河孝慈于2021年度和2023年度分别回款4,000.00万元、5,000.00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公司支付给湖南博创的工程款、部分来源
于张忠向其他关联方筹集的资金、部分来源于香河孝慈股东的自筹资金,因此公司将2021年度和2023年度上述回款行为视为其他关联方为客户回款提供资金支持,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资本公积。
2)2021年度和2023年度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2021年度
香河孝慈于2021年回款4,000.00万元属于公司客户的正常回款,香河孝慈回款的资金来源首先系来源于公司付给湖南博创的工程款4,000.00万元,2022年和2023年香河孝慈的股东旭生文化和张忠通过自筹资金偿付湖南博创的借款,其中张忠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妹夫谢立民借款投入香河孝慈金额为1,900.00万元和以香河孝慈名义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亲属胡艳平控制的公司金海投资借款投入香河孝慈金额为500.00万元,合计金额为2,400.00万元,剩下1,600.00万元为香河孝慈股东的自筹注册资本金。
香河孝慈于2021年回款4,000.00万元,于当年转回的坏账准备为800.00万元,即减少信用减值损失800.00万元,增加利润总额800.00万元,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金额为120.00万元后,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80.00万元。将上述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0.00万元认定为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将其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800.00万元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0.00万元贷:资本公积 680.00万元
2021年度涉及的权益性交易,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②2023年度
香河孝慈于2023年回款5,000.00万元属于公司客户的正常回款,香河孝慈回款的资金来源系旭生文化向湖南博创借款给香河孝慈用于偿还公司的工程款,其中2,064.47万元来源于公司支付给湖南博创的工程款;张忠以香河孝慈名义向兴隆裕借款1,450.00万元、向金海投资借款500.00万元,合计1,950.00万元用于香河孝慈偿还公司的工程款;香河孝慈股东自筹款项985.53万元,合计金额为5,000.00万元。
香河孝慈于2023年回款5,000.00万元,于当年转回的坏账准备为3,968.50
万元,即减少信用减值损失3,968.50万元,增加利润总额3,968.50万元,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金额为595.27万元后,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73.23万元。将上述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73.23万元认定为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将其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3,968.5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95.27万元贷:资本公积 3,373.23万元2023年度涉及的权益性交易,已于2023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3、详细说明你公司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的合理性,以及认定为权益性交易但未认定相关方为你公司关联方的合理性,未调整相关期间营业收入和成本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详细说明你公司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的合理性
公司照权益性交易处理的合理性详见本回复“二、(三)2、(2)视为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之阐述。
(2)认定为权益性交易但未认定相关方为你公司关联方的合理性
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权益性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所涉及的主体及关系释义:
序号 | 简称 | 全称 | 关系释义 | 2023年度是否定义为关联方 | 2023年度是否有关联交易 | 2023年度是否披露为关联方 |
1 | 香河孝慈 | 香河孝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司客户、九圣寺项目工程款承接方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 | 旭生文化 | 深圳市旭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香河孝慈的股东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3 | 张忠 | 香河孝慈的股东、公司前员工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4 | 湖南博创 | 湖南博创高新实业有限公司 | 曾用名:湖南博信创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或设备承包商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 | 谢立民 | 公司实控股股东妹妹的配偶 | 是 | 否 | 否 | |
6 | 金海投资 | 深圳市金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胡艳平 | 是 | 是 | 是 |
7 | 兴隆裕 | 深圳市兴隆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杨胜利控制的公司 | 是 | 是 | 是 |
序号
序号 | 简称 | 全称 | 关系释义 | 2023年度是否定义为关联方 | 2023年度是否有关联交易 | 2023年度是否披露为关联方 |
8 | 迈思铭 | 深圳市迈思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杨胜利和谢斌控制的公司 | 是 | 是 | 是 |
1)未将湖南博创认定为关联方的理由公司与湖南博创之间不存在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或控制关系,未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湖南博创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因此,湖南博创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列举的关联关系。湖南博创不存在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公司与湖南博创不存在关联关系。
2)谢立民、金海投资和兴隆裕确认为关联方的理由谢立民系实际控制人的妹妹的配偶,属于关联方;金海投资的实际控制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亲属胡艳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金海投资认定为其他关联方。由于谢立民与公司在2023年度没有发生直接或间接交易行为,因此公司未将其关联关系在2023年度予以单独披露。在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了公司与金海投资的关联关系和交易情况如下:
“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三)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
深圳市迈思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的亲属控制的公司 |
深圳市兴隆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的亲属控制的公司 |
深圳市金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的亲属控制的公司 |
(四)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深圳市金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客户回款提供资金的金额为10,000,000.00元;其中提供的资金归属于2021年度客户回款的金额为5,000,000.00元,归属于2023年度客户回款的金额为5,000,000.00元。”
(3)未调整相关期间营业收入和成本的合理性
由于上述交易主要系客户回款,不涉及到营业收入和成本,因此不存在需要调整相关期间营业收入和成本的情形。
(4)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详见本回复“二、(三)2、列示上述交易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之阐述。
经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2019年12月31日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单方面向上市公司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目的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综上所述,将2021年度和2023年度客户香河孝慈的回款行为视为其他关联方为其回款提供资金支持,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资本公积符合公司的业务实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详细梳理你公司与上述问题中涉及的相关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并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关联方认定及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与湖南博创、谢立民、金海投资之间的关联关系详见本回复“二、(三)
3、(2)认定为权益性交易但未认定相关方为你公司关联方的合理性”之阐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中有关关联方的认定规则,并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公司与前述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认定如下:
1、关于旭生文化
旭生文化系公司客户香河孝慈的控股股东,公司与旭生文化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持股或控制关系,未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旭生文化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因此,旭生文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列举的关联关系。公司与旭生文化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易或资金往来,旭生文化不存在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公司与旭生文化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关于张忠
张忠系公司的前员工,于2021年8月离职,离职前担任公司的总裁助理,并曾于2017年12月-2019年6月担任公司的副总裁,自2019年6月后,张忠不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在2019年6月-2020年6月期间,张忠视同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2020年6月后,张忠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列举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张忠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关于香河孝慈
香河孝慈由旭生文化和张忠于2019年11月共同投资设立,其中旭生文化持股60%、张忠持股40%,实际控制人为林启生。香河孝慈注册资本5,000万元,旭生文化出资3,000万元,张忠出资2,000万元。旭生文化向香河孝慈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和自有资金,张忠向香河孝慈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借款。香河孝慈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为张忠、监事为肖峥,根据香河孝慈的《公司章程》,重大事项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进行决策,执行董事执行股东会决议,日常经营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在2019年6月-2020年6月期间,张忠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自2019年11月起,张忠持有香河孝慈40%的股权,并担任香河孝慈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在2019年11月-2020年6月期间,香河孝慈为公司关联法人。2020年6月后,香河孝慈不再是《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列举的公司关联方,公司与香河孝慈之间不存在直接、间接的持股或控制关系,未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香河孝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以及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香河孝慈不存在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香河孝慈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其与香河孝慈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亦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和特殊利益安排;根据旭生文化、张忠承诺,其持有的香河孝慈股权均不存在为公司及其关联方受托持有的情形,亦不存在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根据向张忠、香河孝慈提供借款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其与香河孝慈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与香河孝慈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委托持有香河孝慈股权、委托经营管理的约定,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4、兴隆裕、迈思铭
兴隆裕、迈思铭系公司的供应商,其实际控制人均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亲属杨胜利,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将迈思铭、兴隆裕认定为关联方,并将追认公司与迈思铭、兴隆裕的2023年度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同时对公司与迈思铭、兴隆裕的2024年度的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3)。
(四)结合上述问题,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提供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客户香河孝慈于2021年向证通电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万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二、(三)1和2”之阐述。结合上述问题,公司不存在资金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2021年公司提前支付给湖南博创2,700.09万元,构成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资金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的情况。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及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和测试与销售收款和采购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访谈上述客户、供应商了解相关交易的背景、交易金额和回款的情况,了解相关往来的商业逻辑和资金去向;
3、获取公司的明细账、检查上述客户回款的银行进账单、检查向上述供应商付款的审批流程、付款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是否与明细账记录相一致;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对上述客户和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
4、复核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与香河孝慈和湖南博创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近五年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的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与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5、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2019年12月31日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权益性交易的认定情况;
6、检查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判断公司对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核查公司的关联方清单,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通过应披露未披露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7、获取公司向供应商湖南博创及其实际控制人鲁靖、香河孝慈的实际控制人林启生发送的调查问卷,核实其是否存在除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外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8、获取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涉及事项的自查报告中的资金流水明细,并汇总张忠、香河孝慈向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借款的明细;获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出具的关于其与香河孝慈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亦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和特殊利益
安排的声明;获取向张忠、香河孝慈提供借款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出具的关于其与香河孝慈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委托持有香河孝慈股权、委托经营管理的约定,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的声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度提前支付给湖南博创的2,700.09万元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23年度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预付给湖南博创的2,064.47万元,符合公司的结算惯例,因湖南博创将该笔资金借给香河孝慈股东旭生文化偿还香河孝慈欠公司的工程款,公司根据自查整改意见要求湖南博创将2,064.47万元预付款项予以退回。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支付给湖南博创的相关资金最终去向和用途均系湖南博创为公司提供工程建设或劳务而需要支付的工程款、劳务费用等;
2、公司对2021年度、2023年度权益性交易所涉及相关方的关联方关系认定如下:(1)湖南博创、旭生文化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2)张忠在2019年6月-2020年6月期间为公司的关联方,香河孝慈在2019年11月-2020年6月期间为公司的关联方,但在2019年6月-2020年6月期间公司与其没有发生交易,2020年6月之后香河孝慈、张忠不再是公司的关联方;(3)在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司已披露金海投资、兴隆裕、迈思铭为公司的关联方;(4)谢立民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妹妹的配偶,一直为公司的关联方,但其与公司在2022年度、2023年度没有关联交易,因此无需在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我们认为公司对权益性交易所涉及相关方的关联方关系认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
3、公司董事会认定湖南博创、香河孝慈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但因关联方为客户回款提供了资金支持以及公司为供应商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为客户回款提供了资金支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认定2021年度、2023年度香河孝慈的回款为权益性交易;由于上述交易主要系客户回款,不涉及到营业收入和成本,因此不存在需要调整相关期间营业收入和成本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公司与供应商湖南博创之间的交易中,2021年度提前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700.09万元,2023年度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预付给湖南博创的工程款金额为2,064.47万元;公司于2020年7、8月向永泰晟支付了3,998.69万元资金,系
时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胡艳平挪用九圣寺项目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至永泰晟;公司与客户香河孝慈之间的回款交易中9,000.00万元构成权益性交易,其中2021年度金额为4,000.00万元,2023年度金额为5,000.00万元。除上述事项外,我们未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与上述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近五年资金及业务往来存在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或资金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三、(问询函第4条)关于应收账款。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6.07亿元,坏账计提比例44.20%。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0亿元;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按照金融电子一般客户、金融电子银行客户、IDC客户、工程项目一般业务、工程项目政府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41.71%、44.97%、3%、44.27%、11.23%和96.52%。本期计提坏账准备9,651.73万元,收回或转回坏账准备4,229.04万元,核销2,966.58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你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客户是否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分业务类型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账龄区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上年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3)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收回或转回、核销减值准备对应的款项涉及对象、发生时间、金额、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收回或转回、核销的理由及合理性,回款情况及债务人提供相应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你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客户是否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公司回复: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销售产品类型 | 销售金额 | 回款情况 | 应收账款余额 | 形成原因 | 催款措施 |
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工程建设 | 16,175.95[注] | 6,240.23 | 4,727.64 | 债务人处于破产重整状态 | 现场、电话催收 |
广州市筑云建设有限公司 | 机房建造 | 1,753.76 | 1,753.76 | 债务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电话催收 | |
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 | 自助服务终端 | 1,738.91 | 712.70 | 1,026.21 | 债务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已经营异常 | 诉讼仲裁 |
北京亿势极光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自助服务终端 | 1,808.27 | 901.44 | 906.83 | 债务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诉讼仲裁 |
上海平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酒类溯源机 | 670.00 | 10.54 | 659.46 | 债务人经营异常已处于破产重整中 | 诉讼仲裁 |
杭州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金融POS终端 | 984.18 | 332.55 | 651.63 | 债务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 诉讼仲裁 |
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机房建造 | 382.84 | 382.84 | 债务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电话催收 | |
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子材料 | 1,938.33 | 1,604.00 | 334.33 | 债务人属于被执行人 | 诉讼仲裁 |
深圳市南江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 钢板 | 822.41 | 500.82 | 321.59 | 债务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获取回款计划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网络托管服务 | 360.52 | 84.12 | 276.40 | 对账差异,有争议,经多次沟通并催收无效 | 不适用 |
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 | 机房建造 | 5,448.79 | 5,225.70 | 223.10 | 债务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现场、电话催收 |
安徽双威微电子有限公司 | 设备出售 | 429.84 | 275.03 | 154.80 | 债务人经营异常已处于破产重整中 | 诉讼仲裁 |
SZZT Zimbabwe Private Limited | 灯具 | 127.00 | 127.00 | 因津巴布韦国家货币贬值,美元流通受限 | 不适用 |
客户名称
客户名称 | 销售产品类型 | 销售金额 | 回款情况 | 应收账款余额 | 形成原因 | 催款措施 |
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 | 138.71 | 32.00 | 106.71 | 债务人经营异常已处于破产重整中 | 诉讼仲裁 |
永兴中匠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建设 | 3,056.26 | 2,954.00 | 102.26 | 债务人属于被执行人 | 现场、电话催收 |
其他 | 密码键盘、软件开发、设备租赁等 | 471.94 | 230.56 | 241.39 | 债务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或5年以上账龄催收无效 | 诉讼仲裁、电话催收等 |
合计 | 36,307.71 | 19,103.69 | 11,995.97 |
注: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账面余额组成包括应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收款。
综上,本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客户发生的收入及应收账款真实有效,针对未收回的货款,公司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面谈、电话沟通、获取回款计划、诉讼仲裁等多种催款措施,积极推进客户回款。
2、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具体制度规定,本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2)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说明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主要客户为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筑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北京亿势极光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平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属于被执行人,且处于破产重整状态,该公司的资金较为紧张,经公司多次催缴仍无法回款,因此公司将其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广州市筑云建设有限公司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长期未回款,且经公司多次催缴仍无法回款,因此公司将其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北京亿势极光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已采取法律程
序,但是从公司目前掌握的资料显示其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和上海平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出现经营异常,杭州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公司将上述客户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单项计提坏账的其他客户中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江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和永兴中匠建设有限公司均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长期未回款,且经公司多次催缴仍无法回款。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双威微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属于失信被执行或被执行人,公司均已采取法律程序,目前安徽双威微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均已经营异常、处于破产重整中,因此公司将上述客户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单项计提坏账的其他客户均属于失信被执行或被执行人,且公司通过各种催缴方式或采取法律程序均无法追回应收款项。因此公司将其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综上所述,公司对因被注/吊销、破产、经营异常、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原因造成回款困难,多次催收无效或诉讼仍无法回款的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充分、合理。
3、相关客户是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查确认,前述客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发生的收入及应收账款真实有效,针对未收回的货款,公司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面谈、电话沟通、获取回款计划、诉讼等多种催款措施,积极推进客户回款;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坏账准备计提具有合理性;上述客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分业务类型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账龄区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上年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
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公司回复:
1、金融电子一般业务
(1)计算平均迁徙率
项目 | 2023年迁徙率[注] | 2022年迁徙率 |
1年以内 | 14.83% | 16.42% |
1-2年 | 58.26% | 56.31% |
2-3年 | 66.21% | 69.68% |
3-4年 | 81.26% | 78.90% |
4-5年 | 78.81% | 82.31%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注:公司2022年和2023年的迁徙率均采取最近5年迁徙率的平均值计算,下同。
(2)根据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率
项目 | 注释 | 使用本时间段及后续所有的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过程 | 2023年历史损失率 | 2022年历史损失率 |
1年以内 | a | a*b*c*d*e*f | 3.66% | 4.18% |
1-2年 | b | b*c*d*e*f | 24.70% | 25.48% |
2-3年 | c | c*d*e*f | 42.40% | 45.25% |
3-4年 | d | d*e*f | 64.04% | 64.94% |
4-5年 | e | e*f | 78.81% | 82.31% |
5年以上 | f | f | 100.00% | 100.00% |
(3)考虑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账龄 | 2023年历史损失率 | 2023年前瞻性调整(g) | 计算公式 | 20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2022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3.66% | 不适用 | a*(1+g) | 5.00% | 5.00% |
1-2年 | 24.70% | 0.10 | b*(1+g) | 27.17% | 28.03% |
2-3年 | 42.40% | 0.10 | c*(1+g) | 46.64% | 49.78% |
3-4年 | 64.04% | 0.10 | d*(1+g) | 70.45% | 71.44% |
4-5年 | 78.81% | 0.10 | e*(1+g) | 86.69% | 90.54% |
5年以上 | 100.00% | 0.00 | f*(1+0) | 100.00% | 100.00% |
该业务组合的应收账款各账龄区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为:公司根据历年账龄迁徙率计算得出的信用风险逾期损失率,并结合自身预期信用风险及前瞻性信息调整损失率确定。
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收回账龄较长的货款后账龄迁徙率有所下降;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前瞻性因子未发生变化,因此2023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下降。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下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2、金融电子银行业务
(1)计算平均迁徙率
项目 | 2023年迁徙率 | 2022年迁徙率 |
1年以内 | 34.13% | 36.55% |
1-2年 | 55.96% | 60.78% |
2-3年 | 72.90% | 75.47% |
3-4年 | 74.77% | 76.98% |
4-5年 | 83.87% | 84.63%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2)根据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率
项目 | 注释 | 使用本时间段及后续所有的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过程 | 2023年历史损失率 | 2022年历史损失率 |
1年以内 | a | a*b*c*d*e*f | 6.11% | 7.65% |
1-2年 | b | b*c*d*e*f | 17.91% | 20.92% |
2-3年 | c | c*d*e*f | 32.00% | 34.42% |
3-4年 | d | d*e*f | 43.90% | 45.60% |
4-5年 | e | e*f | 58.71% | 59.24% |
5年以上 | f | f | 70.00% | 70.00% |
(3)考虑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账龄 | 2023年历史损失率 | 2023年前瞻性调整(g) | 计算公式 | 20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2022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6.11% | 不适用 | a*(1+g) | 5.00% | 5.00% |
1-2年 | 17.91% | 0.1429 | b*(1+g) | 20.47% | 23.91% |
2-3年 | 32.00% | 0.1429 | c*(1+g) | 36.57% | 39.33% |
3-4年 | 43.90% | 0.1429 | d*(1+g) | 50.17% | 52.12% |
4-5年 | 58.71% | 0.1429 | e*(1+g) | 67.10% | 67.70% |
5年以上 | 70.00% | 0.1429 | f*(1+g) | 80.00% | 80.00% |
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收回账龄较长的货款后账龄迁徙率有所下降;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前瞻性因子未发生变化,
因此2023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下降。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下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3、IDC业务
账龄 | 20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2022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3.00% | 3.00% |
IDC业务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不存在差异。
4、工程项目一般业务
(1)计算平均迁徙率
项目 | 2023年迁徙率 | 2022年迁徙率 |
1年以内 | 57.70% | 51.72% |
1-2年 | 73.82% | 68.83% |
2-3年 | 63.23% | 53.73% |
3-4年 | 80.11% | 66.41% |
4-5年 | 60.25% | 61.05%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2)根据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率
项目 | 注释 | 使用本时间段及后续所有的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过程 | 2023年历史损失率 | 2022年历史损失率 |
1年以内 | a | a*b*c*d*e*f | 13.00% | 7.75% |
1-2年 | b | b*c*d*e*f | 22.53% | 14.99% |
2-3年 | c | c*d*e*f | 30.52% | 21.78% |
3-4年 | d | d*e*f | 48.27% | 40.54% |
4-5年 | e | e*f | 60.25% | 61.05% |
5年以上 | f | f | 100.00% | 100.00% |
(3)考虑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账龄 | 2023年历史损失率 | 2023年前瞻性调整(g) | 计算公式 | 20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2022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13.00% | 不适用 | a*(1+g) | 5.00% | 5.00% |
1-2年 | 22.53% | 0.30 | b*(1+g) | 29.29% | 19.49% |
2-3年 | 30.52% | 0.30 | c*(1+g) | 39.67% | 28.32% |
3-4年 | 48.27% | 0.30 | d*(1+g) | 62.75% | 52.71% |
4-5年 | 60.25% | 0.30 | e*(1+g) | 78.33% | 79.37% |
5年以上 | 100.00% | 0.00 | f*(1+g) | 100.00% | 100.00% |
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客户未在信用期内支付货款,应收款项账龄逐步拉长,导致迁徙率有所上升;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前瞻性因子未发生变化,因此2023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上升。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上升,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5、工程项目政府业务
(1)计算平均迁徙率
项目 | 2023年迁徙率 | 2022年迁徙率 |
1年以内 | 70.45% | 67.76% |
1-2年 | 38.84% | 40.85% |
2-3年 | 46.83% | 39.84% |
3-4年 | 62.87% | 76.58% |
4-5年 | 76.14% | 87.64%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2)根据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率
项目 | 注释 | 使用本时间段及后续所有的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过程 | 2023年历史损失率 | 2022年历史损失率 |
1年以内 | a | a*b*c*d*e*f | 4.29% | 5.18% |
1-2年 | b | b*c*d*e*f | 6.09% | 7.65% |
2-3年 | c | c*d*e*f | 15.69% | 18.72% |
3-4年 | d | d*e*f | 33.51% | 46.98% |
4-5年 | e | e*f | 53.30% | 61.35% |
5年以上 | f | f | 70.00% | 70.00% |
(3)考虑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账龄 | 2023年历史损失率 | 2023年前瞻性调整(g) | 计算公式 | 20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2022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4.29% | 不适用 | a*(1+g) | 5.00% | 5.00% |
1-2年 | 6.09% | 0.05 | b*(1+g) | 6.40% | 8.03% |
2-3年 | 15.69% | 0.05 | c*(1+g) | 16.48% | 19.65% |
3-4年 | 33.51% | 0.05 | d*(1+g) | 35.18% | 49.33% |
4-5年 | 53.30% | 0.05 | e*(1+g) | 55.96% | 64.42% |
5年以上 | 70.00% | 0.00 | f*(1+g) | 70.00% | 70.00% |
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收回账龄较长的货款后账龄迁徙率有所下降;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前瞻性因子未发生变化,
因此2023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下降。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下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6、其他组合
其他组合主要系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但是公司无法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后即可以评价其预期信用损失的,全部归集于其他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其他组合里的客户出现逾期时间较长,风险显著不同,预计其发生违约概率较高,因此其他组合不适用迁徙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
账龄 | 20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2022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20.00% | 20.00% |
1-2年 | 30.00% | 30.00% |
2-3年 | 50.00% | 50.00% |
3-4年 | 80.00% | 80.00% |
4-5年 | 100.00% | 100.00%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其他组合的20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和2022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不存在差异。
7、2023年与2022年坏账情况对比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3年应收账款余额 | 2023年坏账准备余额 | 坏账准备占比(%) | 2022年应收账款余额 | 2022年坏账准备余额 | 坏账准备占比(%) |
一年以内 | 63,132.69 | 4,015.81 | 6.36 | 46,204.53 | 3,075.38 | 6.66 |
一年以上 | 97,594.45 | 67,027.85 | 68.68 | 106,550.57 | 65,428.67 | 61.41 |
其中:1-2年 | 15,663.98 | 3,274.41 | 20.90 | 21,520.71 | 5,113.03 | 23.76 |
2-3年 | 14,363.11 | 5,914.60 | 41.18 | 22,230.77 | 9,239.09 | 41.56 |
3-4年 | 18,536.37 | 12,648.42 | 68.24 | 19,230.87 | 13,195.78 | 68.62 |
4-5年 | 15,979.78 | 14,057.21 | 87.97 | 26,403.91 | 22,343.86 | 84.62 |
5年以上 | 33,051.21 | 31,133.21 | 94.20 | 17,164.31 | 15,536.91 | 90.52 |
合计 | 160,727.14 | 71,043.66 | 44.20 | 152,755.11 | 68,504.05 | 44.85 |
由上表可知,2023年度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较2022年度有所下降,但坏账准备金额较2022年度有所增加,主要系工程项目一般组合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有所增加,导致工程项目一般组合的迁徙率有所增加,从而影响2023年度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增加。
综上所述,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变化主要系受到了各组合回款情况的影响,除了工程项目一般组合、IDC业务和其他组合外其他组合的迁徙率有所改善,IDC业务和其他组合2022年度和2023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未发生变化;工程项目一般组合由于回款不及预期,迁徙率有所恶化,从而导致20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较2022年度有所增加,而2022年度和2023年度各组合的前瞻性因子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充分和合理,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三)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收回或转回、核销减值准备对应的款项涉及对象、发生时间、金额、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收回或转回、核销的理由及合理性,回款情况及债务人提供相应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
公司回复:
1、应收账款收回或转回对应的款项涉及对象、发生时间、金额、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理由及合理性、回款情况及债务人提供相应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本期公司收回或转回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合计4,229.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本期应收账款收回或转回金额 | 发生时间 | 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 | 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 | 累计回款情况 | 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理由 | 债务人提供相应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
上海平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54 | 2015年 | 10.54 | 2015年- 2023年 | 10.54 | 客户破产清算,法院执行债权分配,2023年收到回款10.54万元 | 法院强制执行 |
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 | 2015年 | 250.00 | 2015年- 2023年 | 1,574.00 | 通过诉讼、法院强制执行手段,2023年回款250万元 | 法院强制执行 |
香河孝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0 | 2021年 | 3,968.50 | 2021年- 2023年 | 9,000.00 | 其他关联方为客户回款提供资金支持,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资本公积,本期其他转回坏账 | 签署了《还款计划书》 |
客户名称
客户名称 | 本期应收账款收回或转回金额 | 发生时间 | 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 | 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 | 累计回款情况 | 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理由 | 债务人提供相应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
准备计入资本公积 | |||||||
合计 | 5,260.54 | 4,229.04 | 10,584.54 |
2、应收账款核销对应的款项涉及对象、发生时间、金额、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理由及合理性、回款情况及债务人提供相应保障措施的有效性本期公司核销或其他转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合计2,966.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发生时间 | 应收账款核销金额 | 减值准备计提时间 | 核销坏账准备金额 | 其他转出坏账准备金额 | 核销/其他转出理由 | 累计回款情况 | 债务人提供相应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
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人民政府 | 2017年 | 2,209.73 | 2017年-2023年 | 1,280.22 | 以物低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物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坏账准备作为其他转出处理。 | 946.66 | 债务已结清 | |
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湄潭县城镇管理局) | 2017年 | 923.48 | 2017年-2023年 | 751.53 | 以物低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物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坏账准备作为其他转出处理。 | 1,923.24 | 债务已结清 | |
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人民政府 | 2017年 | 699.38 | 2017年-2023年 | 232.12 | 以物低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物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坏账准备作为其他转出处理。 | 911.20 | 债务已结清 | |
广州水晶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 | 298.99 | 2017年-2023年 | 298.99 | 企业已注销 | 230.00 | 无 |
客户名称
客户名称 | 发生时间 | 应收账款核销金额 | 减值准备计提时间 | 核销坏账准备金额 | 其他转出坏账准备金额 | 核销/其他转出理由 | 累计回款情况 | 债务人提供相应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
IdeaNegarEnergy SabzIdea | 2016年 | 39.60 | 2016年-2023年 | 39.60 | 预计货款无法收回 | 无 | ||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 2013年 | 32.40 | 2013年-2023 年 | 32.40 | 预计货款无法收回 | 无 | ||
上海融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 | 30.46 | 2017年-2023年 | 30.46 | 预计货款无法收回 | 46.18 | 无 | |
Avalon Technologies Pvt.,Ltd. | 2011年 | 28.99 | 2011年-2023年 | 28.99 | 预计货款无法收回 | 无 | ||
云浮市永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2014年 | 27.44 | 2014年-2023年 | 27.44 | 企业已注销 | 无 | ||
Weike Gaming Technology | 2011年 | 20.36 | 2011年-2023年 | 20.36 | 预计货款无法收回 | 无 | ||
其他 | 224.47 | 2011年-2023年 | 224.47 | 预计货款无法收回 | 544.83 | 无 | ||
合计 | 4,535.30 | 702.71 | 2,263.87 | 4,602.11 |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本期核销金额为702.71万元,本期其他转出金额为2,263.87万元。本期其他转出主要系公司与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人民政府、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人民政府和湄潭县城镇管理局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公司将应收上述客户的账面价值与上述客户提供产品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坏账准备做为其他转出处理。综上所述,公司坏账准备的收回主要系法院强制执行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支付给公司,另外上海平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系破产清算分配给债权的款项所致。公司坏账准备的转回主要系香河孝慈于2023年回款5,000.00万元的资金来源于其他关联方为其回款提供资金支持,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因此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形成的利得应计入资本公积所致。公司坏账准备核销主要系部分应收客户货款的账龄比较长,且公司预计收回上述货款所需付出的成本较高,因此将其予以核销;坏账准备的其他转出主要系公司与客户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以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以物抵债的产品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从而导致坏账准备做其他转出处理。因此上述坏账准备的收回和转回、核销和其他转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检查当年确认销售收入的合同或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收入确认原始凭证及单据,确认应收账款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
3、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了管理层计算可收回金额的依据,包括管理层结合市场环境、客户财务状况、客户经营情况、客户历史还款情况等对客户信用风险作出的评估;
4、了解公司管理层评估信用减值测试的模型及考虑的前瞻性因素、预计可回收金额时的判断和考虑的因素,分析公司管理层对预计信用损失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5、对重要应收账款与管理层讨论了其可收回性,复核了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并测试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所依据资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6、对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进行了复核,评价了管理层过往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
7、获取《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品的清单和公司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并在京东等购物平台查询其交易价格与公司确认的公允价值进行比对,并复核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对抵债物品进行监盘;
8、对客户往来余额及交易额进行函证,并选取主要客户执行访谈程序;
9、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10、通过公开渠道检查客户的关联交易情况,核查客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主要系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后即可以评价其预期信用损失的,如客户处于破产重整、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公司经营异常等情况,公司对这部分客户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坏账准备,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具有合理性;单项计提的客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系根据各组合最近五年迁徙率的平均值和考虑前瞻性因子予以确认,各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确定依据具有合理性;与上年度相比前瞻性因子未发生变化,变化的系受各组合回款的影响,迁徙率有所变动导致,各组合本年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上年度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3、公司坏账准备的收回主要系法院强制执行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支付给公司,另外上海平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系破产清算分配给债权人的款项所致。公司坏账准备的转回主要系香河孝慈于2023年回款5,000.00万元的资金来源于其他关联方为其回款提供资金支持,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因此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形成的利得应计入资本公积所致。公司坏账准备核销主要系部分应收客户货款的账龄比较长,且公司预计收回上述货款所需付出的成本较高,因此将其予以核销。坏账准备的其他转出主要系公司与客户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以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以物抵债的产品公允价值的差异确认为投资收益,从而导致坏账准备做其他转出处理。综上所述,上述坏账准备的收回和转回、核销和其他转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四、(问询函第5条)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年报显示,你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4,752.70万元,本报告期未计提减值准备。其中永兴龙王岭教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王岭”)期初余额9,411.92万元,本期因其他减少9,411.92万元,期末余额为0。年报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1月购买龙王岭,其为金融资产模式下PPP项目。
请你公司:
(1)说明龙王岭其他变动的具体原因、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涉及交易的,说明交易背景、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对手方及于交易对手方的关联关系、资产账面价值、交易价格及定价公允性、交易完成时间及相关事项履行审计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情况;
(2)结合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说明你公司本报告期未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原因,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龙王岭其他变动的具体原因、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涉及交易的,说明交易背景、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对手方及于交易对手方的关联关系、资产账面价值、交易价格及定价公允性、交易完成时间及相关事项履行审计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情况
公司回复:
1、2021年12月和2022年12月分别收购龙王岭股权的情况及会计处理
(1)2021年12月收购深圳湘南德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德润”)持有的龙王岭的情况及会计处理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人民币9,125.00万元收购湘南德润持有的龙王岭39.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龙王岭39.00%的股权。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完成了股权收购工作,公司对龙王岭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采用了权益法核算。
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龙王岭 9,12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125.00万元
(2)2022年12月收购永兴湘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湘润”)持有的龙王岭股权的情况及会计处理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的议案》,公司持有龙王岭39.00%股权。为加强对龙王岭的控制,公司本次拟使用6,660.00万元人民币收购永兴湘润持有的龙王岭29.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龙王岭68.00%的股权,龙王岭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
就上述股权变更完成了工商登记,并取得龙王岭的控股权,因此从2023年1月10开始将龙王岭纳入公司的合并范围,由于龙王岭属于金融资产模式下PPP项目,不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不构成业务,该次交易不形成企业合并。1)母公司层面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取得龙王岭控股权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龙王岭 6,660.00万元
贷: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股权收购-龙王岭 6,660.00万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411.92万元。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完成对龙王岭29.00%股权收购后,持有其68.00%的股权,公司拥有其控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故将龙王岭的投资金额从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投资。在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了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其他转出9,411.92万元,而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投资本期增加为16,071.92万元。2)合并层面2023年1月公司完成龙王岭29.00%股权收购后,持有其股权为68.00%,公司拥有其控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故将龙王岭的投资金额从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通过其他转出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投资,金额为9,411.92万元。在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了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其他转出9,411.92万元,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龙王岭金额为0.00万元,合并报表层面对龙王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合并抵销,因此在合并层面上长期股权投资--龙王岭的金额为0.00万元。
2、涉及交易的,说明交易背景、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对手方及于交易对手方的关联关系、资产账面价值、交易价格及定价公允性、交易完成时间及相关事项履行审计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情况
项目 | 事项 |
2021年12月收购39.00%股权的交易 | |
交易背景 | 公司始终坚持“IDC+生态”战略,本次收购龙王岭股权,将面向中部地区构建智慧教育服务生态,进一步完善公司“IDC+智慧城市”云服务产品领域的布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业务拓展 |
项目
项目 | 事项 |
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
交易的具体内容 | 公司于2021年12月收购湘南德润持有的龙王岭39.00%股权 |
交易对手方 | 深圳湘南德润管理有限公司 |
交易对手方的关联关系 | 不存在关联关系 |
截止2021年8月31日全部权益 账面价值 | 18,591.93万元 |
交易价格 | 9,125.00万元 |
定价公允性 | 经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湘南德润管理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永兴龙王岭教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1)第100038号),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龙王岭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18,591.93万元,评估值22,909.54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最终为9,125.00万元人民币。 |
交易完成时间 | 2021年12月6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21年12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1-078、2021-082)。 |
相关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本次收购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收购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
2022年12月收购29.00%股权的交易 | |
交易背景 | 1、为加强对龙王岭的控制; 2、公司本次收购龙王岭股权,将进一步完善公司“IDC+智慧城市”云服务产品领域的布局,助力公司金融科技为银行场景金融数字化转型建设提供试点。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业务拓展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交易的具体内容 | 公司于2022年12月收购永兴湘润持有的龙王岭29.00%股权 |
交易对手方 | 永兴湘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对手方的关联关系 | 不存在关联关系 |
截止2022年10月31日全部权益账面价值 | 19,915.55万元 |
项目
项目 | 事项 |
交易价格 | 6,660.00万元 |
定价公允性 | 公司与永兴湘润已共同委托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2)第100051号)。2022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截止评估基准日,龙王岭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9,915.55万元人民币,评估值22,964.76万元人民币,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龙王岭29.00%股权的价格最终为6,660.00万元人民币。 |
交易完成时间 | 2022年12月23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23年1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22年12月24日和2023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63、2023-003) |
相关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本次收购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收购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
综上所述,龙王岭的其他变动主要系公司于2023年1月取得龙王岭的控股权,将龙王岭的长期股权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投资,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公司收购龙王岭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收购龙王岭股权的交易价格参考了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龙王岭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1)第100038号和同致信德评报字(2022)第100051号),交易定价公允,相关交易事项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结合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说明你公司本报告期未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原因,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1、2023年度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如下:
(1)2023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期初金额 | 2023年确认的投资收益 | 期末金额 |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 | 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
广州水晶智联科技有限 | 197.74 |
公司
公司 | |||||
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304.94 | 13.95 | 2,318.89 | 2,650.00 | |
深圳市通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310.93 | -63.71 | 2,247.22 | ||
深圳市前海友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91.60 | -5.01 | 186.59 | ||
合计 | 4,807.47 | -54.77 | 4,752.70 | 2,650.00 |
(2)广州水晶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智联”)
由于水晶智联经营不及预期,该公司的管理层考虑将其注销。公司持有广州水晶智联有限公司15%股权,2022年水晶智联经股东大会集体决议不再存续经营,目前正处于工商注销阶段,公司预计未来无法收回该投资款,因此公司于2022年度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水晶智联于2024年1月12日办理完工商注销手续。
(3)2023年度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灿科技”)、深圳市通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新源”)、深圳市前海友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友胜”)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 | 盛灿科技 | 通新源 | 前海友胜 |
总资产 | 12,194.83 | 6,975.81 | 318.49 |
净资产 | 5,706.08 | 6,959.49 | 265.55 |
营业收入 | 16,648.49 | 339.50 | |
净利润 | 126.01 | -197.31 | -16.69 |
1)盛灿科技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电子产品的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业务。盛灿科技2022年实现了营业收入为1.33亿元,净利润为-2,989.75万元,2023年实现了营业收入1.66亿元,净利润126.01万元,公司2023年扭亏为盈。2022年度公司聘请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盛灿科技的股权以2022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由其出具《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因编制财务报告而进行减值测试事宜所涉及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联信(证)评报字[2023]第A0151号),经评估盛灿科技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3,804.86万元。公司持有盛灿科技11.0734%的股权,对应盛灿科技股东全
部权益公允价值为2,636.01万元。公司2022年度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5,286.01万元,因此于2022年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2,650.00万元。由于2023年度盛灿科技全年实现收入略微优于2022年评估报告预测的收入,经营情况较为良好,因此2023年末对盛灿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减值迹象。
2)通新源主要从事自有房屋租赁。通新源持有深圳市南山区市政管理所大楼85%的房屋使用权,并确认为无形资产。深圳市南山区市政管理所大楼是经深南环批(2011)52306号审查批复,为解决南山区上市企业发展瓶颈,解决企业总部建设用地暨人才公寓问题,增强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由深圳市南山区市政管理所提供土地,通新源提供大楼建设资金,建成后大楼的所有权属于南山区政府,南山区市政管理所享有建筑面积15%的使用权,其余建筑面积由通新源股东按比率享有大楼使用权。该大楼已于2015年4月开始投入使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通新源将上述大楼出租给其相关的股东,并确认租赁收入。2023年末公司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
3)前海友胜主要从事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和股权投资。公司2023年度按照权益法对于长期股权进行核算,2023年末公司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可收回金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存在减值迹象。
2、龙王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1月完成龙王岭29.00%股权收购后,持有其股权为68.00%,龙王岭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合并层面上长期股权投资已被合并抵销,不存在减值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收购龙王岭股权的交易背景;
2、取得并查阅相关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有关原始入账凭证和相关付款流程;
3、取得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工商资料及财务资料;
4、取得并查阅公司收购股权时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价评估机构胜任能力、
专业素质和客观性,了解其工作方法,评价评估专家所使用的方法、关键假设、参数的选择等合理性;
5、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复核相关投资损益的金额的计算过程;
6、检查股权投资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7、获取并复核了公司管理层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所依据的资料,考虑了管理层评价减值迹象存在的恰当性;复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结果是否正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龙王岭的其他变动主要系公司于2023年1月取得龙王岭的控股权,将龙王岭的长期股权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投资,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不存在其他交易的情况。龙王岭属于金融资产模式下PPP项目,不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不构成业务,该次交易不形成企业合并,公司收购龙王岭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龙王岭于2023年1月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合并层面上长期股权投资已被合并抵销,不存在减值的情形。公司已于2022年度对水晶智联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水晶智联于2024年1月12日办理完工商注销手续;公司于2022年度对盛灿科技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2,650.00万元,2023年度盛灿科技实现全年收入略微优于2022年评估报告预测的收入,经营情况较为良好,2023年度不需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23年末通新源和前海友胜的长期股权投资预计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不存在减值迹象,不需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五、(问询函第6条)关于在建工程。年报显示,你公司在建工程期初余额为7.73亿元,期末余额6.97亿元。其中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含扩容)、长沙云谷数据中心项目工程进度超过85%。
请你公司:
(一)结合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相关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结算、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等,说明是否
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
(二)请会计师说明针对在建工程的真实性、核算准确性已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结合项目资金流向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一)结合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相关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结算、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等,说明是否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
公司回复:
1、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
类别 |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
房屋及建筑物 | (1)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2)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3)所购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基本相符(4)建设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
机器设备 | (1)相关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毕;(2)设备经过调试可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正常稳定运行;(3)生产设备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稳定的产出合格产品;(4)设备经过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验收。 |
专用设备 | (1)相关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毕;(2)设备经过调试可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正常稳定运行;(3)生产设备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稳定的产出合格产品;(4)设备经过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验收。 |
2、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相关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结算、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等,说明是否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预算 | 项目累计投资金额 | 累计结转固定资产 | 期末余额 | 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 是否完成竣工结算 | 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 |
宏达IDC工程 | 84,946.21 | 79,968.18 | 79,968.18 | 已完工 | 是 | 是 | |
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产业园)项目 | 20,000.00 | 7,480.23 | 7,480.23 | 正在建设中 | 否 | 否 | |
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含扩容) | 37,062.12 | 33,920.77 | 19,802.64 | 14,118.12 | 正在建设中 | 否 | 否 |
长沙云谷数据中心项目 | 98,018.09 | 92,628.26 | 62,166.70 | 30,461.57 | 正在建设 | 否 | 否 |
中
中 | |||||||
长沙软件研发中心项目 | 33,357.64 | 21,913.08 | 21,913.08 | 已完工 | 是 | 是 | |
长沙证通大数据产业园三期项目 | 70,539.02 | 14,565.23 | 14,565.23 | 正在建设中 | 否 | 否 | |
广州南沙IDC工程 | 6,892.27 | 5,077.99 | 5,077.99 | 已完工 | 是 | 是 | |
证通电子产业园智慧园区改造项目 | 4,100.15 | 3,614.37 | 3,056.23 | 558.14 | 正在建设中 | 否 | 否 |
液冷机房改造及能源管理平台 | 1,096.54 | 767.58 | 767.58 | 正在建设中 | 否 | 否 | |
陕西证通云数据中心及节能技术工程中心项目 | 8,338.00 | 1,401.69 | 1,401.69 | 正在建设中 | 否 | 否 | |
其他 | 1,547.60 | 590.22 | 957.38 | 正在建设或安装中 | 否 | 否 | |
合计 | 262,884.98 | 192,575.04 | 70,309.94 |
(1)宏达IDC工程项目在报告期内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已转为固定资产;
(2)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产业园)工程系多个项目组成,根据2023年5月和2023年12月,公司与湖南湘潭岳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湖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招商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拟利用土地建设湖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项目,该项目拟建数据中心、健康医疗大数据云资源池、健康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总部经济办公楼、创业孵化基地及配套设施等共计16栋楼,总面积约9万平方米。在报告期内,完成工程相关手续审批及证件办理,在2024年1月30日办理完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该数据中心正在打桩施工中,项目暂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证通智慧光明云数据中心项目(含扩容)因增加高功率算力机柜及带宽业务所提供的系统建设任务,目前总体规划增加到2,135个IT机柜,并增加互联网接入带宽网络系统、综合布线、液冷系统等方面的投资,覆盖4-6层的机柜,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和布设。总共建设6层,1至3层机柜已投产,有关工程及机电设备已转为固定资产,4-6层尚在施工建设阶段。该项目4-6层在2022年投入765.18万元,2023年投入4,268.34万元,主要投入包括:发电机系统、电气系统、UPS电源系统、空调系统等数据中心基础设备及安装工程进度款,投入基础设施为符合国标GB50174而建设,服务整个机房或增加冗余性服务。目前,项目未完成工作主要是基础设施的调试工程、新增液冷等机柜及带宽网络及综合布线等。公司2024年度将继续推进新增液冷等机柜及带宽网络及综合布线工作、
项目基础设施的调试、整改等工作;
(4)长沙云谷数据中心项目主要包括1#数据中心4楼部分、5#数据中心。目前项目建设进度:1#数据中心4楼为定制机房,对技术参数及工艺要求较高,前期施工过程中沟通及协调的工作较多,还未完成工程主要为光纤铺设、工程整改、设备联调等工作;5#数据中心为专用机房,属单一客户,其中有部分系统采用国密标准,设备及系统定制时间较长。公司2024年度将继续推进1#楼数据中心4楼部分完成光纤铺设、工程整改、设备联调等工作;5#数据中心将对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改造调试及收层等相关工作;
(5)长沙软件研发中心项目在报告期内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已转为固定资产;
(6)长沙证通大数据产业园三期项目已完成主体建设施工,目前未完成的主要是内部装饰工程以及外墙装饰工程、内部消防工程。消防工程全部完工以后将进行第三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后,先进行消防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进行规划部门的联合验收,因此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2024年度将继续推进项目消防工程、内部/外墙装饰工程等工作;
(7)广州南沙IDC工程在报告期内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已转为固定资产;
(8)液冷机房改造及能源管理平台主要为机电设备支出,相关设备尚在安装调试中,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9)陕西证通云数据中心及节能技术工程中心项目系计划建设700个高密度机柜,承载1.0-1.2万台服务器的云数据中心,报告期内正在进行机电安装工程,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综上所述,公司按照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在在建工程已达到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不存在在建工程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的情形。
(二)请会计师说明针对在建工程的真实性、核算准确性已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结合项目资金流向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1、通过与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评估并测试了与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在建工程明细表,对本期发生变动的在建工程,检查其合同、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并对工程施工方进行了函证;针对大额异常的预付工程款,我们执行了访谈管理层、供应商的程序,了解交易背景、合同履行情况、是否为关联方交易或资金流向公司关联方;
3、对本期支付的工程款,检查审批流程、工程进度结算资料、银行回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检查对方收款单位的工商信息,关注其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4、实地查看在建工程,了解在建工程建设情况,关注是否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关注项目是否存在长期停工、缓建情况及其他表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5、检查主要工程相关的记账凭证、工程管理台账、监理记录、结算文件等,复核公司重要在建工程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6、复核了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近五年资金往来的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与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除公司2021年度提前支付湖南博创工程款2,700.09万元;2023年度支付给湖南博创工程款 2,064.47万元之外,公司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公司在建工程的项目资金流向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针对在建工程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期末在建工程真实、核算准确。
六、(问询函第7条)关于未决诉讼与预计负债。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项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46,068.13万元。报告期末,你公司仅就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71.74万元。
请你公司自查并逐项说明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
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及相应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并说明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充分提示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涉诉讼案件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1 | 2017年8月,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2,012.14 | 原告:公司 被告: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双方已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确认并分七期支付所欠公司的款项。 | 因被告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法院已进行强制执行,并查封其相关房产。 | 已调解结案,仍在执行程序中。 |
2 | 2017年11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696.31 | 原告:公司 被告:杭州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裁定同意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 已申请强制执行及恢复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 已终结执行。 |
3 | 2018年5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243.52 | 原告:公司 被告:广州易站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王** | 已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确认并分三期还款。 | 已申请强制执行并收回部分款项,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 已终结执行。 |
4 | 2018年5月,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两被告。 | 148.54 | 原告:公司 被告:深圳市百尔盛科技有限公司、伍** | 判决被告分五期支付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5 | 2019年2月,公司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396.00 | 原告:公司 被告:遵义思达乐园有限公司 | 终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已收到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已结案。 | 已结案。 |
6 | 2019年3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150.00 | 原告:公司 被告:贵州高山行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后续已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担。 | 已申请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正在审查程序中,待判决。 | 被追加人申请再审中。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7 | 2019年3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757.52 | 原告:公司 被告:上海平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欠款以及逾期利息。 | 已收回部分款项,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执行。 | 已终结执行。 |
8 | 2019年4月,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 | 39.03 | 原告:公司 被告:袁* | 判决原被告租赁关系终止,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原告向被告返还相关费用。 | 已完毕。 | 已结案。 |
9 | 2019年7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257.03 | 原告:公司 被告:深圳市祥通新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 | 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 | 已裁定终结执行。 |
10 | 2019年7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34.65 | 原告:公司 被告:贵州领悟时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分三期支付款项。 | 已申请首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目前在与被告股东沟通还款计划中。 | 恢复执行程序中。 |
11 | 2019年8月,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34.34 | 原告:公司 被告:深圳前海守护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万** | 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 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 | 已终结执行。 |
12 | 2019年9月,原告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 | 180.00 | 原告:深圳市联士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南思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 已完毕。 | 已结案。 |
13 | 2019年9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21.13 | 原告:公司 被告:北京登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准予撤诉。 | 已完毕。 | 已结案。 |
14 | 2019年9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19.48 | 原告:公司 被告:北京登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准予撤诉。 | 已完毕。 | 已结案。 |
15 | 2019年10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1,301.12 | 原告:公司 被告:上海友网科技有限公司 | 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并转让债权。 | 已完毕。 | 已结案。 |
16 | 2019年10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两被告。 | 1,645.31 | 原告:公司 被告:广东鼎义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分六期向原告支付款项。 | 已申请强制执行,并执行划拨回款。 | 执行程序中。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 | ||||||
17 | 2019年10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仲裁。 | 793.66 |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亿势极光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仲裁结果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 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 | 已终结执行。 |
18 | 2019年10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204.60 | 原告:公司 被告:凤冈县城建指挥部 | 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支付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19 | 2019年10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1,214.08 | 原告:公司 被告:凤冈县城建指挥部 | 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支付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20 | 2019年11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432.17 | 原告:公司 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顶效街道办事处、兴义市人民政府木陇街道办事处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后续执行和解。 | 已完毕。 | 已结案。 |
21 | 2019年10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两被告。 | 4,000.00 | 原告:公司 被告:湖南昭山未名生物医学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相关款项。 | 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 | 已终结执行。 |
22 | 2020年10月,公司因不服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起诉。 | 15.44 | 原告:公司 被告:谭** | 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 已完毕。 | 已结案。 |
23 | 2019年11月,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250.91 | 原告:公司 被告:深圳市赛威芯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双威微电子有限公司、肖**、肖**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 | 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 | 已终结执行。 |
24 | 2019年12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275.78 | 原告:公司 被告:南思实业(江苏)有限公司、香港未来科技(国际)有限公、郑** | 判决原被告案涉合同解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 | 起诉被执行人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审理程序中。 |
25 | 2020年9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3,000.00 | 原告:公司 被告: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已达成和解协议。 |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正在 | 追加执行程序中。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 ||||||
26 | 2020年3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447.07 | 原告:公司 被告:黄果树旅游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 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赔付相应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27 | 2019年8月,原告因票据纠纷起诉公司。 | 126.00 | 原告: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南思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相应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28 | 2020年5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984.19 | 原告:公司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人民政府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并撤销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 | 已完毕。 | 已结案。 |
29 | 2020年4月,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52.61 | 原告:公司 被告:深圳市大帝酒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 | 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30 | 2020年4月,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27.61 | 原告:公司 被告:深圳市大帝酒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 | 准予原告撤诉。 | 已完毕。 | 已结案。 |
31 | 2020年11月,公司因设计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360.00 | 原告:公司 被告:宁远乌托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与序号79为同一事由)判决被告返还并支付原告相应款项。 | 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 首次执行程序中。 |
32 | 2020年7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33.14 | 原告:公司 被告:印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33 | 2020年8月,因被申请人逾期支付款项,公司申请仲裁。 | 20.97 |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兴街道办事处 | 已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之支付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34 | 2020年8月,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起诉。 | 803.85 | 原告:公司 被告: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35 | 2020年8月,因工程进度款支付事宜,公司起诉。 | 671.15 | 原告:公司 被告: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 已完毕。 | 已结案。 |
36 | 2020年9月,公司因供货合同纠纷起诉。 | 8.34 | 原告:公司 被告:医源通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 已收到终结执行裁定书。 | 已终结执行。 |
37 | 2019年9月,公司因项目未落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相应费用。 | 147.72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晋合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相应费用以及解除涉案合同。 | 强制执行已终结;已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追加股东成功,正执行中。 |
38 | 2019年11月,公司因被拖欠款项起诉。 | 100.00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高*、张** |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相应费用。 | 已申请强制执行。 | 终结执行,正寻找有无资产可供执行。 |
39 | 2020年3月,公司因工程居间报酬事宜起诉。 | 50.00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邓**、雷** |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居间报酬。 | 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 | 终结执行,正寻找有无资产可供执行。 |
40 | 2020年3月,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 | 147.78 | 原告: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南思实业(江苏)有限公司、郑** | 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 | 经拍卖已收到部分款项,追加股东执行中。 | 执行中,追加股东出资责任。 |
41 | 2020年1月,公司因工程款项纠纷起诉。 | 603.76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返还款项以及确认涉案合同无效。 | 已收到部分款项。 | 正执行中,追加股东及担保人诉讼中。 |
42 | 2020年4月,公司因工程居间报酬事宜起诉。 | 133.16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宁远乌托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 |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并承担相关费用。 | 已申请强制执行,追加股东的执行申请法院已立案。 | 正执行中,追加股东出资责任。 |
43 | 2019年9月,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起诉。 | 102.40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44 | 2018年5月,公司因被拖欠货款起诉。 | 397.75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伟志光电 | 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有限公司、刘** | ||||||
45 | 2018年7月,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起诉。 | 138.52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 已申请执行转破产申请被驳回。 | 继续恢复执行中。 |
46 | 2019年2月,公司因被拖欠货款起诉。 | 340.06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省季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已调解由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 已达成协议。 | 以房抵债合同已签。 |
47 | 2019年6月,原告因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公司。 | 1,722.13 | 原告:徐* 被告:公司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 已完毕。 | 已结案。 |
48 | 2019年8月,原告因外观专利侵权起诉公司。 | 30.00 |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 已完毕。 | 已结案。 |
49 | 2020年7月,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公司,后公司发起反诉。 | 1,604.96 | 原告: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 判决原告返还被告货款,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违约金。 | 已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程序中,已追加对方股东及相应担保人。 |
50 | 2020年2月,原告因合同纠纷起诉被告。 | 326.43 | 原告: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已调解。 | 已完毕。 | 已结案。 |
51 | 2019年5月,申请人因合同纠纷起诉被申请人。 | 28.11 | 申请人:湖南提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 |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52 | 2020年10月,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起诉。 | 97.83 | 原告:公司 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已调解由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 已执行回款,剩诉讼费未支付。 | 正执行要求对方支付诉讼费。 |
53 | 2021年6月,公司因被拖欠款项起诉。 | 360.77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西藏藏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相关款项。 | 目前欠款本金已回款完毕,剩余利息正执行中。 | 执行中。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54 | 2022年3月,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 1,506.32 | 原告:公司 被告: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55 | 2022年5月,公司以票据追索诉讼案由起诉。 | 90.00 | 原告: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洛阳市对外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 :洛阳高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56 | 2022年5月,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 | 291.56 |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57 | 2022年5月,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 | 1,770.33 |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人民政府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58 | 2022年8月,公司因被拖欠款项提起仲裁。 | 381.19 |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百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关款项。 | 已申请强制执行,已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 正在追加执行中。 |
59 | 2022年6月,公司因被拖欠货款起诉。 | 10.21 | 原告:公司 被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申请强制执行。 | 已申请强制执行中。 |
60 | 2021年12月,公司因被拖欠款项起诉。 | 83.10 | 原告:公司 被告一:江苏子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 | 已调解由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 已申请强制执行,无可执行的财产。 | 待收到法院终本后追加股东。 |
61 | 2022年10月,公司因被拖欠款项起诉。 | 1,614.53 | 原告:公司 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二审判决后,正与对方联络付款进度,待申请执行。 | 待申请执行。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62 | 2022年12月,原告因被拖欠款项起诉。 | 106.26 | 原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利之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63 | 2022年12月,公司因股东追加出资责任纠纷案件起诉。 | 321.58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 被告二:刘** 被告三:王** 被告四:刘* 第三人: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 追加股东诉讼中。 | 追加股东诉讼中。 |
64 | 2023年3月,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 321.57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张* 被告:重庆集飞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承担前述案件担保付款责任。 | 恢复执行中。 | 恢复执行中。 |
65 | 2023年3月,公司因被拖欠款项起诉。 | 158.74 | 原告:公司 被告:广州利之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被告提出上诉。 | 被告提起上诉,等待二审。 |
66 | 2023年1月,公司因被拖欠款项起诉。 | 38.60 | 原告:公司 被告:江苏健康无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67 | 2023年3月,公司因买卖合同退款事项起诉。 | 36.25 | 原告: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桓能佳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被告已部分付款。 | 正执行剩余款项中。 |
68 | 2023年3月,公司因买卖合同退款事项起诉。 | 30.34 | 原告: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恒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69 | 2023年4月,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仲裁。 | 182.33 | 申请人:戴* 被申请人:公司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销售提成差额及律师代理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70 | 2023年4月,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仲裁。 | 22.84 | 原告:古** 被告:公司 |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相应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71 | 2023年5月,公司因设计合同纠纷起诉。 | 360.00 | 原告:公司 被告:宁远乌托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 | 首次执行程序中。 |
72 | 2023年6月,公司因被告不退还项目投资款起诉。 | 409.77 |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一:锦屏县人民政府 被告二:锦屏县金森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南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 | 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退还相应款项等。 |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已收到部分回款。 | 调解本金已全部收回,剩余法院诉讼费及未付利息正申请执行。 |
73 | 2023年6月,公司因被告欠付节能服务款起诉。 | 97.23 | 原告:公司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礼乐街道办事处 | 已和解,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74 | 2023年8月,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起诉。 | 126.00 | 原告:公司 被告一:贺* 被告二:薛** 被告三:南思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已上诉。 | 诉讼中。 |
75 | 2023年8月,公司因被告欠付公司货款起诉。 | 87.56 | 原告:公司 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分6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 被告现按调解书分期付款中。 | 被告现按调解书分期付款中。 |
76 | 2023年8月,公司因被告欠付公司工程款起诉。 | 550.50 | 原告:公司 被告: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 | 已申请强制执行。 | 已申请强制执行。 |
77 | 2023年9月,因质量保证金欠款公司提起诉讼。 | 36.80 | 原告:公司 被告: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待法院审理。 | 待法院审理。 | 待法院审理。 |
78 | 2023年9月,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 84.34 | 原告:公司 被告: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已和解,公司撤诉。 | 已完毕。 | 已结案。 |
79 | 2023年9月,公司因被欠尾款发起仲裁。 | 161.04 |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 已和解,撤回仲裁。 | 已完毕。 | 已结案。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员会 | ||||||
80 | 2023年9月,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项提起诉讼。 | 357.70 | 原告:公司 被告:施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已和解,公司撤诉。 | 已完毕。 | 目前对方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中。 |
81 | 2020年12月,原告因采购框架协议履行事宜起诉公司。 | 76.73 | 原告:珠海格力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82 | 2022年10月,原告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其相关费用向法院起诉。 | 90.56 | 原告:珠海云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83 | 2022年5月,原告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其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 | 6,689.92 | 原告: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 和解结案。 | 已和解付款。 | 已结案。 |
84 | 2023年12月,原告因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 1,367.79 | 原告:徐* 被告:公司 | 调解结果为被告分两期向原告相应款项。 | 已达成民事调解。 | 已结案。 |
85 | 2023年2月,原告因框架协议履行问题起诉。 | 31.70 | 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第三人:义县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对方已撤诉。 | 已完毕。 | 已结案。 |
86 | 2023年3月,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起起诉。 | 16.48 | 原告:广州利之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87 | 2023年3月,原告主张公司欠货款未付起诉。 | 110.76 | 原告:深圳市悦和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已完毕。 | 已结案。 |
88 | 2023年4月,原告因保证金退回事宜起诉,要求公司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 | 6.76 | 原告:郴州市安涂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永兴中匠建 | 判令被告一支付保证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公司不承担责任。 | 已结案。 |
序号
序号 | 诉讼基本情况 | 涉诉金额 (万元) | 当事人 | 判决结果 | 执行情况 | 当前进展 |
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公司 | ||||||
89 | 2023年5月,原告因买卖合同材料款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款项及相应利息。 | 69.10 | 原告:郴州市华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 已签订和解协议,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原告撤诉。 | 已完毕。 | 已结案。 |
90 | 2023年5月,劳务人员因工伤责任纠纷事宜向公司发起劳动仲裁。 | 15.32 |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公司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相应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91 | 2023年6月,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 | 55.59 | 原告:深圳市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 | 和解结果为被告按时支付货款、取走货物后原告撤诉。 | 已完毕。 | 已结案。 |
92 | 2023年11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诉。 | 48.80 | 原告:湖南铭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 判决公司及新被告及第三人支付相关款项。 | 已完毕。 | 已结案。 |
93 | 2023年12月,收到劳动仲裁申请材料。 | 45.55 |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 | 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 | 已裁决。 | 现劳动者不服仲裁结果,正提起诉讼中。 |
94 | 2023年7月,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 | 209.50 | 原告:保定市博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定州市中标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鞍山中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陆* | 判决被告二与被告三连带偿还工程欠款。 | 定州中标不承担任何责任。 | 已结案。 |
95 | 2023年7月,公司收到劳动仲裁。 | 7.80 |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公司 | 已签订调解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相关款项。 | 已签订调解书。 | 已结案。 |
合计 | 46,068.13 |
(一)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就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余额71.74万元,主要系上表第82、86项计提形成,公司已在事项发生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相应金额的应付款项,报告期末根据现时须承担的义务与涉诉金额之间的差额计提预计负债71.74万元。
2、上述1-9项、11项、13-23项、25-26项、28-39项、41-46项、52-60项、62项、66-68项、71-73项、77-79项,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涉诉案件,截止2023年12月31日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存在须履行的现有付款义务,因此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3、上述47-48项、50-51项、69-70项、81项、83-85项、87-95项,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公司及子公司已在交易事项发生时根据合同和结算确认相应金额的应付款项,同时根据判决结果与应付款项余额进行比较不存在需要计提的预计负债。
4、第10项公司已计提80%坏账准备,公司根据诉讼最近进展,预计未来收回款项能覆盖其风险敞口;第65、75项公司已将其纳入其他组合中计提坏账准备,其他组合计提依据详见本回复“三、(二)6”之阐述;第61、76、80项, 客户系政府部门,信用风险较低且具备偿债能力,公司预计未来回款能够覆盖目前的风险敞口,因此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5、上述12、24、27、40、74项属于同一事项多方债权纠纷,涉及案件金额为公司及子公司已确认的其他应收款余额126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就该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无须计提预计负债;41、49、63、64项属于同一事项多方债权纠纷,公司及子公司已在事项发生时确认相应的应付款项,期末不存在须履行的现有付款义务,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所述,公司对涉及诉讼案件的会计处理、计算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预计负债计提合理、充分。
(二)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前述第1、2项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8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前述第3-51项诉讼案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公司已于2020年9月1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7.4.1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和“7.4.2涉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规则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规则第7.4.1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规则第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前述第52-95项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合计18,537.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4%,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未涉及重大诉讼及需临时信息披露情形,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查阅诉讼案件涉及相关的诉讼及法律文书等资料,获取公司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根据诉讼文件对该计算过程进行复核;
2、获取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诉讼清单,查阅诉讼及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了解诉讼、仲裁等事项情况并逐一核查诉讼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3、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针对报告期内的诉讼或仲裁,预计负债计提充分、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专此说明。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