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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锋智能: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锋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3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5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673号文予以注册。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乔锋智能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301.9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6,845.00万元;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

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50.9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14,0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二)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乔锋智能资管计划”);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投资”)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安信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三)参与规模

战略配售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1)乔锋智能资管计划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

301.9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6,845.00万元。

(2)安信投资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150.95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安信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中保投基金认购金额不超过14,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如安信投资跟投,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为3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要求。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乔锋智能资管计划,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安信投资,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保投基金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缴款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于T-4日15:00之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于T-4日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T-2日前(含T-2日)缴纳差额部分的认购资金。

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金额,多余金额将不晚于T+4日退还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T+4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乔锋智能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AKZ88
管理人名称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备案日期2024年5月22日
成立日期2024年5月17日
到期日2034年5月16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乔锋智能共有30名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直接参与本资管计划的认购。乔锋智能资管计划总募集金额为6,863.00万元,其中6,845.00万元用于支付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价款,18.00万元用于支付乔锋智能资管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情况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乔锋智能资管计划份额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认购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 份额持有比例(%)
1蒋修华董事长、总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200.0017.49
2陈地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10.004.52
3胡真清监事、技术执行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4步秀梅财务中心副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33.001.94
5肖才财务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78.002.59
6钟凤连财务中心副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200.002.91
7罗小芳财务中心会计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8李艳东莞工厂主任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25.001.82
9蒋旭供应链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200.002.91
10汪应敏供应链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10.001.60
11代秀庭人力资源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12蒋福春行政总监、东莞钜辉总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370.005.39
13徐永臣行政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215.003.13
14蒋修玲行政专员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5.001.53
15贺国建研发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16陈春刚营销中心大客户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17陈虞洲营销中心大客户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53.002.23
18崔艳峰营销中心大区副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75.002.55
19张斌战略发展部总监、董事长助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370.005.39
20王璐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280.004.08
21许波营销中心业务中南京市腾阳机械核心员工100.001.46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劳动关系所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认购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 份额持有比例(%)
心总监有限公司
22杨艳青营销中心经理南京市腾阳机械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23石双志营销中心渠道总监南京市腾阳机械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24王浩营销中心大区副总监南京市腾阳机械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50.002.19
25王小龙宁夏福思泰总经理宁夏福思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核心员工341.004.97
26杨晓涛宁夏乔锋总经理宁夏乔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核心员工500.007.29
27徐忠仁宁夏乔锋执行董事、公司营销总监助理宁夏乔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核心员工490.007.14
28王新炜研发中心副院长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核心员工195.002.84
29郑朝博研发中心副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核心员工158.002.30
30莫晶晶研发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核心员工105.001.53
合计6,863.00100.00

注: 1、“宁夏乔锋”指宁夏乔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东莞钜辉”指东莞市钜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宁夏福思泰”指宁夏福思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南京市腾阳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系发行人分公司;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发行人分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2、各分项数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4)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于2024年4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止。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

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事宜。乔锋智能资管计划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而设立,该资管计划已于2024年5月22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乔锋智能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乔锋智能资管计划投资人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乔锋智能资管计划的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乔锋智能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乔锋智能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及限售安排

根据乔锋智能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函》(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承诺函》”)、乔锋智能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其提供的交易凭证,并经对乔锋智能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访谈,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管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管理人已出具承诺:“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就乔锋智能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战略配售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

市场的情形。

二、本公司(代表本资管计划)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本资管计划资金来源合法。

三、本资管计划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代表发行人乔锋智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为本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是本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对本资管计划的独立运营均具有实际支配权。

四、本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五、将严格按照本公司(代表本资管计划)与乔锋智能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之约定,在协议生效后以股票发行价格认购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金额等安排予以缴款。

六、符合战略配售资格,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战略配售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本资管计划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九、与发行人乔锋智能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乔锋智能控制权。

十一、未要求发行人乔锋智能和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如股价未上涨未要求发行人乔锋智能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十二、不存在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十三、不存在要求发行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十四、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五、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后果。”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3楼A1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9GY36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9年1月14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安信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安信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安信投资作为国投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中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安信投资系国投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投证券持有安信投资100%的股权。安信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国投证券,国投证券的控股股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9.9969%),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家开发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62%),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安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安信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安信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安信投资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与安信投资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安信投资出具的《战略配售承诺函》,安信投资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关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安信投资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安信投资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安信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及限售安排

根据安信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安信投资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数据,安信投资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安信投资已出具承诺:“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安信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战略配售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属发行人乔锋智能的保荐及承销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四、使用自有资金按相关规定参与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将严格按照本公司与乔锋智能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之约定,在协议生效后以股票发行价格认购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六、符合战略配售资格,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投资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战略配售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九、与发行人乔锋智能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国投证券及本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

作;

十一、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乔锋智能控制权;

十二、未要求发行人乔锋智能承诺在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乔锋智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未要求发行人乔锋智能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如股价未上涨未要求发行人乔锋智能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十四、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五、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后果。”

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录等文件,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310000MA1FL1NL88

类型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出资额1,055.77亿元人民币(注)成立日期2016年2月6日

住所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营业期限自

营业期限自2016年2月6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截至2024年5月17日,中保投基金的最新出资额为1,055.77亿元人民币,出资额事宜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基金编号SN9076

管理人名称

管理人名称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备案日期2017-05-18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截至2024年5月17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性质认缴金额 (亿元)占比
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32.623.09%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50.6514.27%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30.3012.34%
4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9.478.47%
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9.067.49%
6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5.68%
7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3.744.14%
8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0.003.79%
9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2.853.11%
10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8.002.65%
1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602.52%
12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002.46%
1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4.202.29%
14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2.402.12%
序号合伙人名称性质认缴金额 (亿元)占比
15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1.001.99%
16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51.90%
17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1.89%
18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9.151.81%
19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8.001.70%
20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8.001.70%
21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001.61%
22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001.14%
23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1.851.12%
2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1.601.10%
25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900.94%
26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970.85%
27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900.84%
28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0.76%
29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6.900.65%
30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800.64%
31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670.63%
32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910.56%
3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50.48%
34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200.40%
3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700.35%
36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3.100.29%
37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28%
3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28%
3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80.24%
40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00.24%
序号合伙人名称性质认缴金额 (亿元)占比
41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400.23%
4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19%
43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700.16%
44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600.15%
45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600.15%
46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9%
47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0.950.09%
4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0.800.08%

合计

合计1,055.77100.00%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如上图所示以及中保投资提供的书面说明,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

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中保投基金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中保投基金近年来参与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SH)、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26.SH)、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61.SH)、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2.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SH)、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39.SZ)、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78.SZ)、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270.SZ)、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587.SZ)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及限售安排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中保投基金已出具承诺:“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取得管理机构的同意

根据中保投基金及其管理人中保投资的书面确认,中保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对乔锋智能的投资,本次投资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获得其管理机构的同意。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中保投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战略配售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本投资者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使用自有资金参与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将严格按照本公司与乔锋智能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之约定,在协议生效后以股票发行价格认购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金额等安排予以缴款;

五、符合战略配售资格,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投资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战略配售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八、与发行人乔锋智能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乔锋智能控制权;

十、未要求发行人乔锋智能和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如股价未上涨未要求发行人乔锋智能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十一、不存在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十二、不存在要求发行人上市后认购本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未要求发行人承诺在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十四、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五、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后果。”

(二)与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获配的股票数量、限售期、保密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乔锋智能资管计划的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该资管计划已于2024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安信投资目前合法存续,安信投资作为国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同时亦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3、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投资者中保投基金目前合法存续,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经核查,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为3名),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安信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安信投资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

配售的证券不少于24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综上,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关于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核查结论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和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关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核查事项的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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