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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2024年-2026年度股东回报计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公司制定《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要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监督。

(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一)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现金分红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2、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每股收益高于 0.05 元;

4、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是指累计支出超过2,000万元,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计划。

5、不存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第四条 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适当的修订,经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对于分红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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