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206,39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51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4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4,4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2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1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68%;反对1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