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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同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麓谷分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吴晓春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董事长王雷先生委托吴晓春董事主持本次会议,并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2,886,6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9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张冶因出差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年产 350 吨金属纤维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886,53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以“招拍挂”方式竞拍位于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银城大道以东、川潭路以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年产350吨金属纤维项目”的建设。该建设用地面积约 36666.67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总金额预计1,000万元,最终金额以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886,53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一)《关于变更“年产 350吨金属纤维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1,270,00099.9921%1000.0079%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律师姓名:刘中明、傅怡堃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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