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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内部审计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投能源本部及所属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电投能源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审计机构、人员、业务的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靠职工群众参与经济监督,实现审计对象、审计重点、审计期间的全覆盖。

(二)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审计相结合,审计与风险内控评估相结合,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非现场、报送、就地、派出、联合、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

(三)坚持风险导向,以账项审计、制度审计、合同审

计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内部管理提升。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以以下为实施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定额。

(二)电投能源及所属单位规章制度、标准、战略、计划、预算、合同等。

(三)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处理经济业务的各种记录,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等。

第二章 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要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电投能源设立审计委员会,按照电投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第八条 电投能源设立专职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和有关专业会议,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述职。

第九条 电投能源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任务、

审计质量、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指导。

第十条 电投能源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配备与其工作量及电投能源经营实力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电投能源负责对集团公司授权管理单位、电投能源本部及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考评、经费管理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部审计机构不受同级部门和下级单位的评价考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考核。

(二)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 电投能源总审计师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其考核和任免,应当事先听取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意见并备案。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电投能源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电投能源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投能源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战略规划、治理结构、年度计划预算、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其中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1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其中对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十)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牵头协调配合国家审计署或集团公司对电投能源开展的审计工作;

(十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接受国家审计署或集团公司对电投能源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四)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电投能源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董事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电投能源对所属子企业每3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

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1次。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电投能源年度审计计划在履行单位内部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执行以下程序:

(一)审计准备。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信息数据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对重要子企业开展联网审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三)审计报告。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和存在问题编

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终结。正式审计报告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意见书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日内向内审机构申请复议。内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进行复议并回复结果。审计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意见书的执行。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五)审计整改与质量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号”制度,制定统一标准并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并根据需要实施审计整改“回头看”、开展项目质量评估等。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电投能源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内部审计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电投能源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配套的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电投能源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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