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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邱晨冉、孟霞、徐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晨冉、孟霞、徐娜:

近期,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9亿元至2.85亿元;2024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预计亏损5.8亿元至6.5亿元。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25亿元。你公司首次预告业绩与经审计业绩差异较大,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邱晨冉作为公司董事长、孟霞作为公司总经理、徐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高度

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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