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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长龙:关于收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4-035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跃、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1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跃、孟海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1月30日,你公司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3800万元,比上年下降53-63%。4月1日,你公司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050万元至1350万元,更正幅度较大。4月23日,你公司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为1154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下限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1.53%,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跃、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孟海峰对该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跃、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跃先生及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孟海峰先生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陕西监管局的要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并按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本次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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