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因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
第三条 |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
第四条 |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
第五条 |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六条 |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
|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九)路演; (十)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一)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二)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
第七条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查阅。 |
第八条 | 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多种媒体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并保证相关的内容实质一致,且上述形式不能代替公司公告。 |
第九条 |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新媒体平台(如开设)及其访问地址将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
第十条 |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
第十一条 |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
|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
第十二条 |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十三条 |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第十四条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
第十五条 |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第十六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
第十七条 | |
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及修改本办法,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第十九条 |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
第二十条 |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综合办公室可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也可以组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 |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 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