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7月1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8,708,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9,16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53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30%。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9,53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9,53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30%。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70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
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70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
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常娜娜律师、尹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具体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