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6月22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发布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10天,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7月1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