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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威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上述合计调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5人,调减本次授予股份31.1732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1人调整为86人,授予数量由291.8376万股调整为260.6644万股。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张海江副总经理8.18103.14%0.02%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技术人员(85人)252.483496.86%0.63%
合计260.6644100.00%0.65%

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2.05元/股调整为11.55元/股。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0.6644万股,授予价格为11.55元/股。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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