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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集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2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期货,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2、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3、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5、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公司应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工作小组由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以下简称“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组成,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采购部、销售部等相关人员,领导小组、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内部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2、负责审定操作小组的各项工作报告,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3、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根据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的工作报告,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商品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5、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7、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负责具体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操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

(3)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包括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月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交易盈亏情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并通知风险监控组。

(4)根据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安排调度资金。

(5)准确登记核算套期保值业务损益及会计处理。

(6)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风险监控组职责:

(1)负责监督操作小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套期保值资金安全以及会计处理合规性实施监督;

(2)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情况,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

(3)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领导小组或其他相关人员,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有效期内,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操作小组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各级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 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由授权人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原被授权人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审计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操作小组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中心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风险监控组报送成交明细、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部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公司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名单需备案至风险监控组,并由风险监控组组长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工作小组成员风险监控组组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操作小组组长;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操作小组组长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保证金追加额度,由相关部门提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集团财务总监执行。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风险监控组组长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a)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b) 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c) 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d) 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e)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f)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1)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当公司期货操作员出现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操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操作小组应在每月交易后向领导小组报告本月交易盈亏状况、公开市场价格及风险敞口变化情况、整体交易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包括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操作小组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领导小组组长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八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由于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公司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处分、经济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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