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
核查意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星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瑞星股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瑞星股份向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担保的具体情况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孙公司景县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县瑞华”)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以下简称“枣强支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最终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将以枣强支行实际审批情况为准。公司将针对上述授信申请为景县瑞华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鉴于目前枣强支行已经授予公司不超过人民币7,800万元的授信额度,枣强支行拟将公司和景县瑞华的贷款合并调整为集团授信贷款。上述景县瑞华的授信申请不影响公司与枣强支行既存的授信和担保安排。截至本核查报告披露日,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57%。
二、 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获取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获取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此次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等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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