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6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许怀斌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2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6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经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325人调整为316人,对应释放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分配至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325人调整为316人,对应释放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分配至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