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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3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一)集中管理。公司对外捐赠实施集中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二)自愿无偿。捐赠应当根据公司及所属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共建地企关系等目标,自愿无偿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

(三)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任何企业领导人员

或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程序规范。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所属企业向公司上报审批对外捐赠项目时,需同时提交地方政府的公函及项目相关审批文件。

(五)量力而行。所属企业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全年对外捐赠总额应当控制在税务机关准予年度税前扣除的范围之内。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不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或者对外捐赠事项将导致企业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六)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二)审批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及调整;

(三)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外捐赠额度。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捐赠后,再履行董事会备案程序。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对外捐赠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业务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及计划。

第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计划经营部负责结合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动态执行情况,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捐赠事项的实施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信息的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通过江西赣能乡村帮扶基金会对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对口帮扶资金的对外捐赠工作,并负责宣传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章 对外捐赠类型及财产范围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部委及地方政府确定的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政治任务;

(二)公司及控股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请求支持的公益性捐赠;

(三)受灾地区、突发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困难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五)依法成立的慈善、公益机构开展的活动捐赠。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包括: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

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类型及财产范围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捐赠金额在五万元以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三十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单笔捐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三十万元的对外捐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决定单次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一百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三)已经过董事会确定的捐赠总数额,在总额度范围内,可分批次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不受本条(一)(二)限制。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所属企业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合计;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的执行程序:

(一)若公司对外捐赠(除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对口帮扶等事项),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会同计划经营部、财务部拟定捐赠方案;若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在捐赠前由所属企业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审议。

(二)计划经营部须确保捐赠支出总额在公司年度全面预算范围内,如不在,应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后方可继续申报。

(三)总经理工作部须在计划经营部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四)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通过后,由总经理工作部或证券管理部负责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捐赠手续。

(五)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对口帮扶所需资金,由党群工作部根据帮扶工作及江西赣能乡村帮扶基金会管理需要,拟定帮扶工作及资金计划并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决策机构)后,将资金捐赠至江西赣能乡村帮扶基金会归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本次捐赠额度是否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本次捐赠对年度经营结果的影响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存档,抄送公司证券

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事项存档内容须包括:相关批复、决议、捐赠证明、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捐赠收据。

第五章 其他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捐赠的主要对象和项目要与地企关系协调、资源利用和经营环境改善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捐赠的效能。严禁所属企业间相互捐赠。

第二十三条 捐赠实际发生后,捐赠人应及时取得受赠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票据,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加强与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协调,积极做好各项捐赠支出的纳税抵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每笔项目均需提交对外捐赠报告,年度决算时对本年捐赠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其中包括对捐赠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要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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