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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4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3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7月3日举行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7月3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办公楼9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143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70,868,32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

23.768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3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70,868,32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3.768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40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22,570,793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3.779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委托公司独立董事胡振华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征集时间内,胡振华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迟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3,59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3%;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77%;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4%;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3,59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3%;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77%;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4%;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3,59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3%;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77%;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4%;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3,59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3%;反对17,13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2%;弃权1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77%;反对17,13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21%;弃权1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1%。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迟文静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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