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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上海荣正关于厦门象屿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5

公司简称:厦门象屿 证券代码:60005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7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2020年激励计划与2022年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7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 ...... 12

(三)结论性意见 ...... 16

一、释义

1. 厦门象屿、公司: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 2020年激励计划: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3. 2022年激励计划: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5.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

7. 授权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8.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9. 行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10.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1. 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2.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3. 授予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14.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5.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完毕或失效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16.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7.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8. 解除限售条件: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9.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20.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3. 《公司章程》: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4. 《171号文》: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25. 《175号文》: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2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7.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8.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厦门象屿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对厦门象屿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厦门象屿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2020年激励计划与2022年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4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2月5日,公司披露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厦象集综[2020]59号),象屿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7)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2022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9)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4月14日完成了回购注销。

(11)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2月3日。

(15)2023年2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手续已完成,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6)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3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1月2日。

(20)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1)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2024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厦门象屿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手续已完成,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3)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4年6月3日完成了回购注销。

(24)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8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

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厦象集综[2022]27号),象屿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2022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7)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2023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9)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4年6月3日完成了回购注销。

(12)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行权

在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办理行权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资金原因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该部分放弃的股票期权需进行注销处理。

2、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退休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之“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业绩未达到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拟注销前述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合计2,387,500份。

鉴于1名激励对象退休,公司拟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875,000份。

鉴于2023年公司业绩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共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13,860,000份,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共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1,130,560份。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18,253,060份。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2020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之“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8,058股。

鉴于2023年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18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041,154股,拟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2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53,920股。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7,873,132股,回购注销的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5%。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3.73元/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3.7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回购价格为预留授予价格4.5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2022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退休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含1名激励对象即将离职),2名激励对象退休,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1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4,000股,注销前述2名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5,000股。

鉴于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有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个人标准系数为0,因此由公司拟对该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2023年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69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174,444股,拟回购注销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5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84,130股。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22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31,477,874股,回购注销的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39%。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因个人原因离职、个人考核不合格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3.87元/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因退休、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3.8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回购价格为预留授予价格5.3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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