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64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4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02元,并于2024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61,60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SHENG JIAN HUA、实际控制人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夫妇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典志成”)承诺如下: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上市,截至2024年7月3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9.02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SHENG JIAN HUA | 控股股东 | 直接持股 | 5,454.00 | 33.75 | 2027/1/10 | 2027/7/10 |
PAN SHU XIN | 实际控制人 | 直接持股 | 4,363.20 | 27.00 | 2027/1/10 | 2027/7/10 |
新典志成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直接持股 | 1,090.80 | 6.75 | 2027/1/10 | 2027/7/10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