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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5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8日以短信方式送达了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7月4日在公司二楼大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巧雯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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