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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5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参考内外部薪酬调研水平,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基础,按“责”“权”“利”对等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结合其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能力贡献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考核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核定标准按月平均发放,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不领取监事薪酬。在公司任职的监事,除领取所在岗位的工作报酬外,不独立领取监事薪酬。

监事的薪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年度绩效确定,其中,非独立董事的薪酬包括:岗位薪酬、津贴补贴、绩效年薪等,岗位薪酬、津贴补贴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情况按年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岗位薪酬、津贴补贴、绩效年薪等,岗位薪酬、津贴补贴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情况按年发放。

第八条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对监事的年度考核以其所在公司岗位的考核为准。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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