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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6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林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林煜星:

经查,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部分公司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项目发生额大幅变动原因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林煜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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