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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1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下属24家子公司,分别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北京中环鑫融科技有限公司、日照东旭国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水市孚阳电力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理弘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寨新皇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旭康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盛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泰旭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深圳市东旭蓝天园林有限公司、安徽东旭大别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华众昊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德晟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北熠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攸县旭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北弘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总资产及收入指标占比如下: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75.38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87.24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筹资与投资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生产与仓储管理、工程管理、资产管理、光伏发电管理、财务报告、对外担保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业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性为重大缺陷: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②已公布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而需进行更正;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性为重要缺陷:①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制度和控制措施;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 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

指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

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公司根据缺陷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判断,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性为重大缺陷:

①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调查、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企业声誉严重受损;②因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③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公司根据缺陷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判断,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性为重要缺陷:

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调查、处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②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要失误,造成较大损失;③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④重要业务制度或流程存在重要缺陷或未有效执行,对公司造成重要的负面影响。

(3)一般缺陷

指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及整改情况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未有效履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在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1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经查东旭蓝天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截止202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东旭蓝天资金合计77.96亿元,公司将

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在规定期限内逐步予以解决。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报告反映出的问题,从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出发,根据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积极开展相关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催收工作,以尽快收回资金占用款项,对于尚未清偿的资金占用,公司将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①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强化执行力度,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②完善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特别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③公司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充分借助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风险管控,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日常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严密跟踪,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治理层汇报。

④加强对公司董事、管理层、股东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的学习和培训。重点加强各层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内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规范运作能力。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未发现报告期内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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